宜昌农民工工伤赔付可达1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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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07:2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岳艳 通讯员张国才 胡兴军)记者日前从湖北省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宜昌城区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于5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办法》规定,农民工的工伤医疗实行一次性医疗终结报销制。符合工伤医疗支付项目的,按规定据实支付,最高限额为10万元,超过10万元部分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该《办法》同时规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费后,发生工伤事故,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工伤农民工或其法定代理人共同一次性领取,并同时终止工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为:年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伤残等级为一级的支付10万元,年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伤残等级为一级的支付9万元,年满50周岁及以上,伤残等级为一级的支付7万元,工伤农民工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人士认为,《宜昌市城区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出台对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将起积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