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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人员”称谓7月起作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07:55 潇湘晨报

  据新华社电司法部18日发布新《公证程序规则》。新《规则》摈弃了2002年旧公证程序规则中的“公证人员”称谓,明确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是公证执业活动的主体,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

  这个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则明确,公证事项有9种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
证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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