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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地区劳动者败诉多引人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08:0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编辑同志:

  当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态势。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通州市法院为例,劳动争议案件每年的增长幅度在15%左右。笔者在对通州市法院2005年度所审结的53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调查分析后发现,与以往不同的是,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劳动者败诉率较高,在53件案件中,调解结
案7件,撤诉15件,驳回起诉17件,判决结案14件。在撤诉案件中有5件因劳动者无胜诉可能而撤诉,判决结案的14件案件中,有6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分析劳动者败诉的原因,笔者建议劳动者应理性、依法维权。

  败诉原因之一:不满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

  原告成某于1995年9月到被告某供销社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的下属生产资料部工作,从事发货员工作。2005年9月,被告要求原告到门市部从事营业员工作。原告认为,营业员工作要与现金打交道,工作风险增加,遂不同意被告的安排,并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定驳回原告的申请,原告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在组织上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被告所属生产资料部属商业零售部门,被告根据自身需要对原告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该调整未造成原告收入、地位明显降低,也未超出一般人可以接受的程度,应为法律所允许,被告该行为是其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一种方式,原告应当服从被告的工作安排。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作为劳动合同的主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着一定的行政管理关系,用人单位在工作中对劳动者具有指导、管理的职权。用工自主权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职权,其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但如造成劳动者收入和地位的明显降低,则应视为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可予以拒绝。

  败诉原因之二:不满用人单位扣发考核工资

  原告姜某在被告某医院工作,2000年5月在值班时受到氯气中毒伤害,2003年12月被江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五级,被认定为工伤。2005年度被告安排原告在妇产科门诊工作。被告根据江苏省和通州市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本单位的目标考核办法,其中有“每月扣发540元岗位津贴作为考核工资”的内容。因妇产科未能完成指标,妇产科人员均未能足额拿到考核工资。原告认为,其系工伤应享受特殊待遇,遂于2005年9月申请人事仲裁,要求被告补发扣发的考核工资3480元。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工资福利问题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虽是工伤人员,但被告安排原告的是力所能及的工作。因妇产科未能完成指标,所有人员均被扣发考核工资,被告的这一做法不是针对原告一个人的,原告认为不合法没有依据。假如妇产科超额完成指标,那么原告也有权享受奖励,所以考核有奖有罚,不能认为罚了就不合理。故对原告要求补发2005年度扣发的考核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为加强管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普遍制定一些激励机制,以奖优罚劣。在这些激励办法中,凡是未侵犯员工基本工资权利,未违反劳动合同的特别约定,与法律、法规不存在抵触的,劳动者应当遵照执行。

  败诉原因之三:超过仲裁时效

  原告吉某与被告某酒厂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1993年4月至1993年9月,原告担任拖酒工,工资形式为计件。签订合同后,原告在被告单位从事拖酒工作,以后原、被告每年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直至1999年,在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条件下,原告仍在被告处从事拖酒工作。2004年1月,原告未能获准上班。2005年9月9日原告向通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1993年至2003年11月间被扣的工资79200元。该委于同年9月13日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面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原告主张被告自1993年至2003年11年间克扣原告工资79200元,被告已于2004年1月29日拒绝原告上班,被告也未再支付原告工资。原告直到2005年9月9日才提出支付拖欠工资的仲裁申请,这期间并不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显然已超过仲裁时效。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在审判事务中,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明确拒绝劳动者上班或拒绝支付工资之日。超过60天的仲裁、诉讼时效,除非是有不可抗力和其他一些正当理由,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劳动者也会失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的机会。江苏省金永南王志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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