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童工工伤 公司赔偿86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09:38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据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北京一商贸公司雇用工人时未认真把关,将一名童工招到公司,童工却在工作中受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商贸公司赔偿这名童工一次性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生活费、治疗费等共计86万元。

  据法院介绍,2005年2月,时年14周岁的小于到北京一商贸公司工作。当月一天下午,小于的左臂被卷入车间机器内。事故发生后,商贸公司将小于送医院急诊救治。当天,小
于被施行左上肢清创截肢术。商贸公司负担了小于住院治疗的各种费用2.1万余元,另向小于及其家属支付生活费5539元,并交纳小于安装假肢的订金 1.9万元。

  2005年 7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于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 4级。小于申请仲裁失败后,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商贸公司赔偿生活费、护理费、假肢费、门诊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14万余元。商贸公司则主张,小于入厂时虚报年龄,商贸公司并不知道小于不满16周岁,且小于因违规串岗导致受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商贸公司雇用小于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商贸公司除负担小于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用外,还应当给予小于相应的赔偿。商贸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除支付上述费用外还应支付小于残疾辅助器具费。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