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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新《公证程序规则》9种情形不予办理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09:49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记者田雨)司法部18日发布新《公证程序规则》。这个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则明确,公证事项有9种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这9种情形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
明材料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新规则明确,不予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公证程序规则》在充分贯彻公证法相关规定和广泛吸收公证业务实践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对公证程序和办证规则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调整,就公证执业主体、公证执业区域、公证受理条件、公证审查中的方法和程序、公证书的出具和生效、不予办理和终止公证的条件和程序、公证机构复查、行业协会投诉、公证赔偿争议的解决、诉讼救济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司法部2002年6月18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自新规则正式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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