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09:57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记者杨维汉)为规范和加强司法解释工作,提高司法解释工作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修改发布了司法解释工作规定并于5月10日起施行。 根据该规定,司法解释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背和超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
司法解释意见稿应当征求地方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其他有关部门及专家意见。司法解释文件采用“解释”“规定”“规则”“意见”“批复”等形式,统一编排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文号,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的形式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和全国性媒体上公开发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