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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遗嘱不得委托代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10:06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记者 田雨)司法部18日发布新《公证程序规则》。《公证程序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2年6月18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自新规则正式施行之日起废止。

  9种情形不予办理公证

  《公证程序规则》明确,公证事项有9种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这9种情形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新规则明确,不予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

  不再使用“公证人员”

  称谓新《公证程序规则》,摈弃了2002年旧公证程序规则中的“公证人员”称谓,明确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是公证执业活动的主体,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

  司法部负责人表示,原来的程序规则大量使用了“公证人员”的称谓,意即公证员与各类辅助人员的统称。这一称谓,既不符合公证法的规范用语,也难以界定在办证过程中公证员与辅助工作人员各自的职能、权限及责任,容易助长公证员过度依赖辅助工作人员以致影响办证质量的倾向。

  因此,新的程序规则不再使用“公证人员”的称谓,而是明确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是公证执业主体,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应遵守的办证规则,同时要求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根据新规则,办证过程中不具实体程序意义的事务性、手续性、文秘性的事务,可由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根据需要安排、指导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申办遗嘱等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公证程序规则》明确,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根据新的程序规则,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新规则明确,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新规则规定,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新闻链接

  起诉书等可引用最高检司法解释

  据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记者 杨维汉)为规范和加强司法解释工作,提高司法解释工作效)*+,0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修改发布了司法解释工作规定并于5月10日起施行。

  根据该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引用司法解释的规定。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的主要来源有五类:一是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请示、报告或者建议;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关于制定司法解释的批示;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四是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制定或者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五是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议案、提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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