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修订公证程序规则 不再使用“公证人员”称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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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15:30 深圳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记者田雨)司法部18日发布新《公证程序规则》。这个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则明确,公证事项有9种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9种情形不予办理公证
这9种情形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不再使用“公证人员”称谓 司法部18日发布的新《公证程序规则》,摈弃了2002年旧公证程序规则中的“公证人员”称谓,明确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是公证执业活动的主体,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 司法部负责人表示,原来的程序规则大量使用了“公证人员”的称谓,意即公证员与各类辅助人员的统称。这一称谓,难以界定在办证过程中公证员与辅助工作人员各自的职能、权限及责任。 申办遗嘱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这是司法部18日发布的新《公证程序规则》予以明确的。根据新的程序规则,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新规则明确,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司法部2002年6月18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自新规则正式施行之日起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