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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手的汽车竟然是快报废的出租车,这样的购车合同怎样处理——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1日02:39 哈尔滨日报

  案:

  家住黎明乡的王军一心想拥有一辆私家车,他的梦想终于在2005年3月成为了现实,他看中了李海手中的一辆桑塔纳轿车,二人经过讨价还价,最终以36000元成交。心花怒放的王军打算用这辆车跑跑生意,赚点钱。可是,4月份车辆年检的时候,王军的心一下子凉了半截,原来年检时发现这辆桑塔纳是一辆出租车,并且到2005年6月份就报废了。经过多方
面的打听,王军找到了车子的真正主人许利。心急如焚的王军想和许利协商解决此事,让他赔偿自己的损失,但二人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无奈,王军把许利告上了当地法庭要求退车还款。许利认为他没责任,理由是,王军对车子的状况是明知的,双方买卖根本不存在重大误解。同时,许利还提出要王军承担占用车辆期间的车辆使用费及损失共计12000元。王军认为许利提出的损失过高,故申请变更了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变更两人之间汽车转让协议的价格条款,要求许利返还车款,同时还申请了对该车的评估,鉴定价格为18563元。许利提出异议,认为车的价钱是俩人共同协商,没有必要评估,更何况车辆的状况已与以前不同,鉴定结论不科学。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依据汽车报废标准的规定,出租车的使用年限为8年,而非营运轿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结合许利2003年购车时签订的汽车转让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按一般人的生活经验应当认定许利和李海未告知王军出卖的车辆原为出租车,且车辆行驶证上也未载明该车原为营运车辆,致王军在订立合同时误认为该车为非营运车辆,并认为还能再使用8年多时间,故此案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原告王军要求变更协议价格条款,应予支持。法院判决:变更原、被告于2005年3月4日订立的汽车转让协议中的车辆价格条款,车价款由36200元变更为18563元。被告返还原告车款17637元。

  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第73条第一款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本案中,被告许利未说明所卖车辆的真实情况,致使原告王军误认为该车不是出租车,而且该车还能再用8年。因此王军买车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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