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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私车出公差出了车祸单位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1日02:43 重庆晨报

  市高院前天首次召开大规模专家座谈会,研讨市民对“车祸损害赔偿审判指导意见”反馈建议前天,市高院邀请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青年教师、重庆大学法学博士、市律师协会资深律师召开“车祸损害赔偿审判指导意见”的专家座谈会。市高院刘竹梅副院长主持,民一庭庭长戴军、副庭长黄灿波、有关征求意见稿的主要执笔法官邬砚及该院研究室副主任张俊文等人专门到会听取了专家意见。据悉,市高院为出台一个审判指导意见,召开如此大规模的专家座谈会,尚属首次。

  话题一荩荩驾私车出公差车祸咋赔

  单位安排外出开会,需要用车。但单位当时派不出公车,有车员工选择开私车去出差。如果出了交通事故,单位该不该作出赔偿?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11条规定:雇主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许可雇员为实施雇佣行为驾驶自有机动车的,或驾驶自有机动车构成实施雇佣行为的便利的,由雇主和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规定受到专家一致肯定。

  西政张耕教授:私车公用的行为会越来越多。但现实情况是,驾私车办公事出了车祸,别说获得单位赔偿,可能连汽油钱都没有补贴。此规定值得肯定,但应把“雇员对雇主有追偿权”加入条文,从而保证单位赔偿责任的落实。

  戴军庭长:这里所指的私车公用,一般要排除雇员开私车上下班的情形。因为上下班可以选择乘坐公交等工具,开车上下班的便利全部归于员工个人,因此单位不须为事故赔偿担责。

  话题二荩荩借孬车惹车祸车主责大

  西政王洪教授:“出借人明知车有缺陷仍出借,因该缺陷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明知”应修改为“应知”。比如车辆该定期保养而没有做保养、该报废没有报废的,车主应知车况而“疏忽大意”不知道车辆缺陷的,车主也该承担连带责任。

  西政李俊老师等均赞同:“出借人有过错就应该担责。”

  对这条规定,专家意见很一致:应加大出借人的责任。

  话题三荩荩租车旅游翻车车主有责

  租车去旅游翻车出了车祸,租赁公司该不该买单?专家们格外关注我市租赁行业对此的异议(见本报上周日法治话题报道)。如果某租车公司倒霉,租出一辆车遇到多人死伤的事故,连保险公司的理赔也不够巨大的赔付情况,就有可能赔垮租赁公司。

  有专家设计了一种新的赔偿责任模式:租车公司在获利范围内担责。即租车公司负责证明自己出租车辆的获利情况,以获利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有专家表示:出租车辆本是一个高风险、高利润行业,依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一些太小的租赁公司可能因承担风险而倒闭,实质是让这个行业重新洗牌,从而更加规范。

  专家一致认为:与挂靠公司相比,租车公司是车辆实际的所有权主体,掌控力更强,获利也更多,应比挂靠单位的责任更重。

  话题四荩荩施工路段惹祸业主无责

  征求意见稿第16至19条,规定了路面施工导致车祸的责任如何划分。有市民、包括施工单位曾建议,业主单位应纳入赔偿责任的主体中。

  但专家们一致认为:一般来说,施工标志的设置是施工单位的事,与业主单位无关,所以业主单位不应该担责赔偿。但业主方有过错的除外。但公路的管理单位,在路面施工时仍有管理义务。因此,在18条之后应增加一条:路上有障碍,道路管理方应及时清除,没有及时清除引发事故的,管理方要担责。

  邬砚法官解释说:所谓“及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个案分析:高速公路上,前面一辆车掉了东西,致紧跟的后车出事,就不能说有关单位“不及时”清除路障。

  美国有个经典的香蕉皮案。有一人踩香蕉皮被滑倒,状告有关单位,法官以“香蕉皮已开始发黑”,认定了责任方因“不及时”清理的责任。

  话题五荩荩搭顺风车出事车方责轻

  征求意见稿第26条规定: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因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的,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应酌情减轻。这引发大讨论,不管车方有无过错都要赔偿,还是车方有过错才赔偿?

  有专家提出:车方只应在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搭顺风车,乘车人的责任将加大。

  法官们指出:基于经营目的购物直通车、看房直通车、看病直通车等,无偿搭乘人因交通事故受损的,车方赔偿责任与付费乘车的责任应相同。

  话题六荩荩“同命不同价”仍在争议

  征求意见稿第31条就如何缩小“同命不同价”问题,受到市民的关注最多,也在专家中引起激烈争论。

  有专家表示:这样的规定不合理,但合乎中国国情,因此该条仍有积极意义。

  还有专家称:具体哪些农村户口的人遇车祸,可按城镇人口进行赔偿?应以第二种意见为准,即连续居住一定时间、有稳定收入的就可算城里人,而不能以“购置了自有住房”为限制。

  但有专家赞成第一种观点:不应以自购住房为限。如果口子开得太大,将会导致更大的不公平。

  有专家建议:两种意见都要。把第二种意见的“连续居住时间”增加至“5年”后,设置在该条的第一款,作为第一种情形。

  但有人提出:如果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如果遇到一个保姆进城打工7年,月收入300元,或一个棒棒进城打工5年以上,每月收入都基本稳定的情形,又该怎么算?

  最后,刘竹梅副院长表示,市高院将认定采纳专家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整个征求意见时间将截止到5月30日。

  本报记者肖玉实习生谭松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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