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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甘肃骷髅案:尸骨需要法律特殊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1日03:09 海峡都市报

  N宗京

  3月27日,甘肃天祝藏族自治县炭山岭镇大湾口发现121个头骨骷髅。此案引起巨大关注,公安部派出专案组介入调查。警方随后查证,系青海数名农民盗无主坟墓后,取出头骨转卖他人加工成头骨工艺品出售(本报曾连续报道)。案件破了,但如何给盗墓者定性却成了执法者的难题。

  舆论普遍认为,掘墓后把死人的脑袋拧下来,锯下头盖骨卖做工艺品的行为很恶劣,应该严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按照现有中国《刑法》,一条可能适用此案的法条是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在此案中,“骷髅”是否属于“尸体”仍存在争论,按人们通常的理解,尸体应该还有肉。而现代社会的墓则多埋的是骨灰而不是尸体,那是否就不能对盗尸骨或骨灰者定罪了呢?2002年最高检政策研究室答复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称骨灰不属于《刑法》第302条规定的尸体。那么,法律如何保护骨灰不受侵犯?陈兴良表示,死者遗体和尸骨需要特殊的法律保护。保护一个死去的人,其实是在保护活着的人的道德感情、伦理观念和公序良俗不受伤害。他认为有必要对《刑法》302条做细化解释,界定法律意义上的尸体的含义。可以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把尸骨、骨灰、掘坟盗墓等行为,更为细致地纳入刑法范畴。

  据陈教授介绍,

意大利刑法中有“对死者崇敬之犯罪”之罪。而前联邦德国与奥地利的刑法中,也都规定了妨害死者安息罪。日本刑法的相关规定最为严厉,比如发掘坟墓的部分覆盖土即为犯罪,甚至取得附着在尸体上的假牙即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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