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人员”称谓不再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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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1日05:4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据新华社电 司法部18日发布的新《公证程序规则》,摈弃了2002年旧公证程序规则中的“公证人员”称谓,明确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是公证执业活动的主体,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
司法部负责人表示,原来的程序规则大量使用了“公证人员”的称谓,意即公证员与各类辅助人员的统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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