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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超期羁押巩固工作有成效全国去年新发生超期羁押下降96.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1日09:1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林世钰) 记者近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了解到,2005年全国新发生超期羁押271人次,比2004年下降96.2%。对新发生的超期羁押案件,检察机关都已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记者了解到,除了新发生超期羁押下降外,全国全年未发生超期羁押的省份逐年增加,北京、天津、河北等9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年未发生一起超期羁押案件;受理举
报超期羁押案件数量也逐年下降,2003年高检院受理群众举报超期羁押案件线索2076件,2004年为537件,2005年仅85件。

  为了巩固2003年开展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活动的成果,高检院采取了一些新措施:一是加大对群众举报线索的查办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二是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在督办案件中如果遇到各省上报较难解决的案件,监所检察厅就向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发函通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给下级法院发函要求纠正,使一些超期羁押案件得到清理纠正,取得较好的效果。三是重视基层工作。针对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在纠正人数统计上存在差距等问题,高检院监所检察厅目前正在着手加以解决。

  记者还了解到,在高检院受理的85件举报中,隐性超期羁押问题比较突出。何谓“隐性超期羁押”?即一些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不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要求,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条件的案件随意延长羁押期限,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久押不决。监所检察厅有关负责人提出,要解决这个问题,政法部门要依法办案,严禁超时限办案和利用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法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严格按照案件的管辖分工,坚持在哪个环节出现超期羁押,就在哪个环节解决。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在防止自身办案环节出现超期羁押的同时,还要监督和督促其他政法机关进一步做好纠防工作。

  针对目前仍然存在的群众越级举报和向领导机关举报超期羁押的现象,监所检察厅有关负责人提出,办案机关要继续坚持和完善举报制度,进一步疏通举报渠道。充分利用电话、电子信箱等渠道和方式,积极受理群众举报和控告,做到接到一件核实一件,核实一件反馈一件,切实做好息诉工作。同时还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信访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通报情况。

  据了解,纠正超期羁押下一步的重点工作在于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为了完善纠正超期羁押工作机制,高检院已起草了《关于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目前正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进行协商,有望年内出台。

林世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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