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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采集菌类为食用农产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1日14:33 金羊网-羊城晚报

  深圳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人工采集菌类为食用农产品

  

  本报深圳讯通过采集或者捕捞形成的农产品,也将属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本月18日,在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国
炎,对《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做了说明。

  从深圳市情况来看,居民消费的全部食用农产品中,自产的比例不到百分之五。仅仅规范生产环节,无法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因此深圳市最需要规范的还是流通环节,《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解决了这个问题。《条例》所规范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切合实际,除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外,另外还考虑到现实需求。如一些由人工采集、捕捞获得的农产品,比如菌类、海产品等,都是市场上经常会出现的问题产品。为此,在《草案修改稿》第三条中增加了采集和捕捞两种农产品形成方式,规定通过采集或者捕捞形成的农产品,也属于本条例所称的食用农产品的范围。

  由于深圳目前小规模养殖、种植的情况仍然较多,出现问题农产品的可能性较大,为此《条例》增加了有关养殖、种植最小规模的要求,以促进养殖、种植的规模化、专业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同时,考虑到深圳市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的实际情况,没有对最小规模作更具体的规定,而是授权市政府制定具体办法。(金璐周敏)

  (子琦/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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