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养老保险扩大覆盖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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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1日14:3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将雇员、临聘人员纳入了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本报深圳讯本月18日,在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文件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涤,做了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正案)》的初审报告。报告提出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根据相关规定中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要求,并根据深圳市实际情况,《修正案》把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
为贯彻相关决定,深圳调整了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做实个人账户。结合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的收支情况,经过测算,《修正案》调整了原有的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3%提高到18%,其中员工个人缴费部分由5%提高到8%,企业缴费部分由原来的8%提高到10%。按上述标准调整缴费比例后,员工缴费部分全额计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全额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 与此同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结构及待遇发放标准也作了调整。《修正案》相应调整了待遇结构和计发办法,主要体现在改变过去基础养老金跟个人缴费情况无关联的现象,实现基础养老金与个人缴费情况挂钩,体现“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对新老政策实施过程中不同阶段退休员工的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为实现新老制度平稳过渡,《条例》设置了五年过渡期。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为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的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修正案》规定从2006年至2011年的五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待遇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待遇的,不减发待遇,仍按老办法享受待遇;按新办法计算的待遇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待遇的,过渡期内在按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按新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10%、30%、50%、70%、90%逐年增加,过渡期满后的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算待遇。 根据深圳市的具体情况,原来的《条例》增设了对弄虚作假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规定对弄虚作假造成骗领、多领的,骗领或多领的待遇应予退回,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处以骗领或多领金额等额的罚款。(金璐周敏) (子琦/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