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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让人”是行人权利的回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06:37 舜网-济南日报

  近日,重庆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遇到行人正在通过时,须停车让行人先行,违者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新京报》5月21日报道)。

  在交通法规中注重对行人的保护,也是一种“国际惯例”。在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交通规则中,“汽车让人”往往是交通规则的最基本原则。社会越进步,科技越发达,人
的权利就越应得到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就越应得到保护。我国2004年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就特别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没有相关罚则,我们最常见到的却是人避车。一些机动车驾驶员并没有因为法律的规定改变原有的从不避让行人的陋习,在一定程度上相关法律条款沦为“空头法律”。这次出台的《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违反“车让人”条款的驾驶员增加了处罚细则,它的通过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人和车辆,强势弱势不言而喻,车让人不仅是个以人为本的问题,更是人的权利回归问题。以往,一些人认为,人应当让车,因为车快,有效率。但车是人造的,只是人的一种工具,车必然要服务于人、尊重人,所以,必须车让人,而不是人让车,更不能让车损害人和伤害人类的利益,否则,人与自己制造出的车就会产生本末倒置的关系。因此,交通规则应以方便人为出发点,而不能以“保畅”为前提,对行人的权利更不能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才给予考虑。

  和谐社会,不但是物质上极大富裕的社会,也应该是让人拥有良好心情的温馨社会。如果行人即使是按规则过马路,也要走走停停、躲躲闪闪、提心吊胆,心情恐怕也不会感到愉悦。通过具体法规促进“车让人”的实现,不仅是一个能把步行者的坏心情变成好心情的问题,而且是涉及到“公正”、“权利”和“法律”的社会问题,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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