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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做该做的事  ——看《无极》毁景事件背后的政府法治意识缺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10:12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记者 黄冀军

  从媒体曝光到国家环保总局通报调查情况,电影《无极》剧组破坏云南香格里拉碧沽天池生态环境的调查已告一段落,相关部门将依法对《无极》毁景事件处罚。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对影视作品拍摄过程的环境管理等一系列问题的思考。在这些深层次思考中,地方政府在《无极》毁景过程中表现出的法治意识缺失值得警醒。

  从《无极》剧组2004年5月进入风景名胜区和世界自然遗产地进行外景拍摄,占用高山草甸及灌木林地搭建“海棠精舍”、栈道和简易木桥,铺设沙石路,碧沽天池毁景长达一年多方始恢复生态。在此之前,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环保部门没有接到项目建设的环评报批文件,负责风景名胜区和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的建设部也称《无极》剧组进入碧沽天池拍摄未报建设部批准。尽管这些必要的法律程序没履行,但《无极》剧组还是进驻了碧沽天池,原因之一就在于当地政府为了宣传旅游资源为《无极》剧组开了绿灯,还为此专门成立了协拍领导小组。

  依托丰富的旅游资源,扩大旅游资源宣传,拓展旅游产业发展,本是件无可厚非的事。但任由违法行为在眼皮底下大张旗鼓地进行,不但没有制止,甚至连察觉都没有提及,就有些让人吃惊了。

  《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明确要求新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只要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不论其投资规模大小、属长期使用还是暂时使用,新建项目都应该在开工建设之前向环保部门报送环评文件,经审批方可进行建设。《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也明确要求严格保护区内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也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房屋或其他工程等应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且不得建设同风景和游览无关以及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和设施。

  尽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无极》剧组置景行为均有明确规定,但这些法律效力覆盖全国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在香格里拉却被摒弃在“墙”外,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被视若无物,没有得到应有的执行。违法者固然可恶,但有意抑或无意充当了违法者保护伞的砌“墙”者更为可恶,况且砌“墙”的恰恰是本应站在违法者的对立面、承担起惩诫违法者职责的部分地方政府。

  惩诫者为何成了砌“墙”者?原因不外乎有三:首先,地方政府的法治意识不强,视区域经济的暂时发展为“大义”,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小节”,认为存“大义”不必拘“小节”,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在这些地方总会出现变通,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监管职责的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往往也不敢捋其虎须而去执法;其次,影视作品拍摄属于文化产业,尚算风雅之事,近年来虽有一些取景破坏环境的事件遭到曝光,但往往没有相关后续的责任追究报道,使影视作品外景拍摄造成的环境影响一直未能引起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再次,一向以管理者身份出现的地方政府,没有想到自己出于发展区域经济、造福人民的决策行为会成为一些违法者逃避法律监管的“尚方宝剑”,会影响相关执法监督部门的正常执法监督。

  如果是后两种情况,尚属政府在执政过程中的疏忽,还可以通过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政府的法治意识,吸取教训,在以后的执政中绷紧法律规定这根弦,依法治市、依法治县。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则属于故意违法,这样的地方政府根本就不能称之为合格的政府。承担着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地方政府理应成为守法表率,如若逐小利而忘大义,颠倒了政府职责的本与末,肆意践踏法律的权威与尊严,这样的地方政府如何履责,如何取信于民?

  在对《无极》毁景事件的违法者依法进行处罚后,我们是不是也应该对当地政府在这起事件中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与反思,通过责任追究,让《无极》毁景事件真正敲响地方政府环境意识和法治意识的警钟。毕竟,香格里拉只是人们精神上的世外桃源,并不是逃避法律监管的“世外桃源”。

  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地方政府千万别忘了自己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良好社会环境的创造者和人民群众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要做符合这个身份的事。地方政府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也许参与《无极》事件过程的每一位地方政府官员都需要好好地补上这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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