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全程监察项目“三同时” 试生产起止时间须事先书面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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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10:12 中国环境报 | |||||||||
钟兆盈 赵晓 本报讯 为使环保工作不再欠新账,浙江省杭州市环保局继专门设立建设项目“三同时”稽查科后,又于近日开始实施新的建设项目“三同时”跟踪管理实施意见。 去年,杭州市环保局在环境监察支队设立了建设项目“三同时”稽查科,专项承担
在大量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杭州市环保局完善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实施意见》,并于近日开始实施。该《意见》要求,对已开工建设的重点跟踪管理项目的检查不少于每3个月一次,项目投入试运行后不少于每月一次,一般跟踪管理项目不少于每半年一次;检查时填写“跟踪监察记录表”,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针对一些建设单位利用试生产而“投机取巧”的现象,该《意见》特别规定,建设项目建成后需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事先要将试生产的起止时间书面报告。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一经发现,稽查人员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的,要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及时抄告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要责令限期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