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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10:12 中国环境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 吴晓青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可持续发展的实质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要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标,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
极行动起来,并做长期不懈的努力。

  过去10多年来,中国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履约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先后完成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国家报告”等编制和实施工作。

  中国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在过去10多年里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到2005年底,共建立各类自然保护区2349个(其中国家级243个),自然保护区面积为14994.9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5%。初步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的全国性的保护区网络。目前中国主要的陆地生态系统类型、野生动植物特别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动植物,绝大多数都在自然保护区里得到较好的保护,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做出了重大贡献。

  中国作为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各成员单位,10多年来,加大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力度,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护、管理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政策、法规、规划,加强了生物多样性的科学研究,积极开展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宣传教育,生物多样性保护已经从一个科学概念转化为大量的具体行动与保护举措,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永续利用在中国社会经济的许多层面展现了新的风貌,形成了良好的氛围。

  在生物多样性国际履约、公约谈判和国际合作方面,中国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积极参与了国际各项履约活动,组织国内多部门参加的政府代表团出席了8次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以及一系列专题会议;参加了3次《生物安全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国务院于2005年4月27日批准我国加入《生物安全议定书》,同年9月6日我国成为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中国已向联合国提交了3次国家履约报告。中国与欧盟、联合国开发署、联合国环境署、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等国际组织机构以及德国、英国、加拿大、挪威、澳大利亚、意大利等国家建立了广泛的对外合作交流,开展了一大批生物多样性合作项目,引进了有益的生态保护管理理念、技术和资金,促进了国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中国政府十分重视遗传资源的保护和惠益共享,将生物物种资源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加以保护。中国于2004年建立了由17个部门组成的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有关科研院所知名专家组成的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专家委员会。现已召开了两次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和两次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专家委员会。一些涉及我国生物物种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大问题,都在该部际联席会上讨论。目前正在组织开展全国生物物种资源的调查工作,并已取得了初步成果。

  尽管中国10年来在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方面取得较大进展,但也要看到我们也面临着严峻挑战。一是中国生物多样性丧失也同全球形势一样,仍在加剧,我们的履约能力还不能满足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如何进一步提高履约整体实力,建立中央和地方互动履约机制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二是随着履约工作的深入,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面临着许多新的困难和问题,包括进一步完善立法、强化执法、增加投入,加强生物多样热点地区等保护问题以及日益凸显的生物安全、外来入侵物种、生物物种资源丧失等热点问题。三是履约领域的拓展也面临一系列新的、更难应对的挑战。许多议题涉及我国经济、贸易和政治方面的重大利益,将对我国今后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生物产业的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为维护中国环境、生物多样性和经济贸易的权益,实现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公平分享,中国应及时调整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制度。所有这一切都将直接关系到中国今后能否有效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关系到中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要完善协调机制,加强统一监督,提高国家整体监管能力。为进一步发挥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的作用,必须制定国家履约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的履约任务。随着《生物多样性公约》进入实质性履行阶段,涉及到一些焦点议题和重要工作,在统一组织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国内履约和国际谈判中的作用,建立中央和地方互动的机制,提高国家在生物多样性领域的整体监管能力。

  今年3月在巴西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八次缔约方大会,已将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列入今后《公约》谈判的重要议事日程。世界上一些生物多样性大国,如印度、巴西、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马来西亚等已经建立了本国的相应法律法规,中国在这方面与在全球生物多样性所占的地位很不相称,特别是对中国特有生物遗传资源、中药资源和中医传统知识的保护十分不利。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生物遗传资源进出境获取与惠益分享的专项管理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要实现与国际接轨,加快中国生物安全立法进程。加快《转基因生物安全法》的起草步伐,建立国家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生物议定书》履约协商机制并明确各部门责任和工作程序,为切实履行好《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好我国的生物多样性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外来入侵物种是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和丧失的重要原因之一。据有关专家调查研究,外来入侵有害物种对我国生物多样性和经济建设的影响巨大,目前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已达数百种,入侵危害造成的年经济损失高达1200多亿元。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开展了大量工作,但当前在引进外来物种时,普遍没有进行入侵风险评估,科学研究不够深入,尚未建立起科学有效的防治措施和协调管理机制,公众对外来入侵物种及其危害缺乏认识。要重点开展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影响的研究,加大相关部门和地方对外来入侵有害物种的防控力度。

  要强化国家生物多样性信息系统建设,为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决策提供科学支持。信息交换是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工作基础,也是国际履约的一项基本义务。中国虽已建立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信息交换机制”,并在一些相关部委设立了信息交换点,但是,至今我们所做的工作仅仅是建立一个信息交换平台,总体上还没有发挥应有的功效,信息交流还不顺畅。今后要进一步加强信息交换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信息交换机制,扩展信息的涵盖面,提高信息的交换效率,并能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知识。

  生物多样性丰富程度是国家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潜力的基础,是国家的重要战略性资源。同时,生物多样性保护也是国家生态文明和环境质量水平的重要标志。伴随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进程,面对经济全球化和世界政治、经济、贸易发展的复杂形势,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重大意义更加突出。针对生物多样性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应对措施。要树立超前意识,加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完善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与国际法规相衔接的国家生物多样性政策体系、法律体系。积极开展履约热点问题的调查和研究,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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