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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亲情 抵不过两间小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12:33 新闻晚报
□通讯员 吴红兰 记者 李胜南

  晚报讯 年迈的母亲想独自住在自己的老屋,遭到女儿的反对。最近,嘉定法院一审判决两间小屋归原告徐老太居住。

  今年74岁高龄的徐老太丈夫早逝,膝下有两个女儿。徐老太名下有两间小屋,大女儿出嫁在外,小女儿赵某结婚后,与母亲徐老太居住在这两间小屋内。1992年,赵某夫妻购买了小屋前楼房一幢,徐老太随女儿一家共同居住在楼房内。

  一晃,赵某的女儿已长大成人,赵某就让母亲徐老太搬到楼下,楼上东间想作为女儿的结婚用房,徐老太不同意。2004年,徐老太向小女儿提出,让她到原来的两间小屋内单独居住。赵某拒绝,并将小屋的门锁更换。徐老太起诉至法院要求两间小屋归其居住。

  赵女士书面辩称,母亲要求居住的两间小屋已经十分破旧,她让母亲居住在正屋楼下也并没有什么不妥,并希望母亲能和他们一起生活;原告徐老太要求居住的两间小屋是砖瓦结构的平房,土地使用名属于徐老太;目前小屋里堆放了很多杂物。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不得侵占原告的自有住房。徐老太要求单独居住在老屋内,并负责对房屋进行修缮的要求并不苛刻,被告也能同意。被告应尽量满足母亲的需求,并有义务协助母亲对老屋进行整理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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