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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法律视点:商榷治理“黑车”的方法及其 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12:5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媒体载,2006年4月26日,北京市开展的以打击“黑车”为目的、为期一个月的“狂飙行动”正式启动。凡在行动期间查获的“黑车”,全部按照上限50万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如果第二次被查,除罚款外车辆一并没收。

  另据报道,截至5月11日,全市已查扣各类“黑车”5919辆,其中的500辆于11日上午在昌平区被集中销毁。有关负责人称,下一步还将举行公开处理大会,销毁查扣没收的“
黑车”并对“黑车”司机和号牌予以曝光。

  “黑车”欺客、宰客,敲诈勒索;“黑车”乱停乱放影响运营秩序和城市形象;“黑车”借送客之机实施抢劫、强奸……“黑车”的存在确实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社会治安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我们确实应该对“黑车”予以打击和治理。

  将“黑车”予以没收并销毁,有人认为治乱世需用重典,为此“斩草除根”之举拍手称快;也有人认为这是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与法相悖,不应提倡……时下,任一个地方出现问题并且严重,我们似乎总是用“严打”、治理来规范公众的社会行为,但如何治理才更有效、更科学,这是需要我们共同商榷的话题。

  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北京市正规出租车大约6万辆,而“黑车”的数量已经达到7.2万辆。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如果追根溯源,“黑车”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便是车辆运营监管部门失职的过程。如果说“黑车”泛滥,黑车主违法乱纪,那么政府职能部门亦难辞纵容违法、管理失职之责。缺乏管理任违法行为肆意发展,扰乱市场秩序,一旦事态不能控制,集中打击,轰轰烈烈一阵后“戛然而止”,然后违法行为逐年反弹,社会的管理模式周而复始地延续了多年。

  每次治理,有关方面都沿用一条传统套路,即“严打”期间加重处罚。此次治理“黑车”也不例外,不管违法程度轻重,“全部按照上限50万元标准予以处罚”,此举不管怎么说都有草率、简单之嫌。对违法者的处罚应当与其违法行为相适应,这是立法部门制定法律法规时遵循的原则,也是执法机关通过法律去甄别违法程度进行处罚的职责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涵应包括“违法面前人人平等”、“处罚面前人人平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我国政治生活的大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越发重视对人权、私权的保护,即使是违法的人,他的合法权利也不应该被侵犯。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宪法》的明确条款。抓住“黑车”依法对车主予以处罚有法可依,但是对于车辆本身,只要车主通过正当途径合法取得就应是合法财产,任何人无权没收甚至销毁。在这里我们应分清的概念是,“黑车”现象的违法主体是车辆驾驶者而并非车辆,就如同行贿、受贿,金钱本无过错,它既可以贿赂也可以赈灾,“黑车”与车主关系也同此理。《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要求其他一切法律法规不得与其相违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管北京市对“黑车”予以没收和销毁依据的是哪一个法律规定,也许恰恰侵犯了违法公民的合法财产权。

  严厉打击非法煤矿,严厉打击商业贿赂,严厉打击“黑车”……不同的时期,政府有关部门殚精竭虑地忙于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严打”、治理,每一次似乎都会以“卓有成效”的统计数字告终。而治理过后又会怎样呢?只要整个社会尚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科学的长效治理机制,违法势力往往“重整旗鼓”,“严打”往往也会陷入循环往复的怪圈。

  不能用违法的行为或手段治理违法,这是社会管理的法律底线;不能用极端的方法处罚违法者,这是社会管理的平衡底线;不能用简单的方法管理复杂的事物,这是社会管理的科学底线;不能用“打击”替代日常的职责,这是社会管理的责任底线……“大禹治水”的故事之所以传颂千年,是因为他摒弃堵塞,采纳疏通的治水之道和“三过家门而不入”的敬业精神。“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这也许是我们告别“严打”怪圈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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