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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周刊]一起保险赔付引发法律纷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13:0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这是一起因投保人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真实年龄而引发的案件,历时近3年至今悬而未决,它将省、市、县三级共7个司法机关牵涉其中,案件触及了法律的盲区,引发了民法与刑法、特别法与普通法适用上的碰撞……

  如果保险公司能够严格负责地履行调查与核实投保人人身情况的义务;如果保险代理人能够遵守法律规定不为完成业绩而诱导投保人谎报年龄;如果投保人能够履行如实告知
真实情况的义务……如果每一方主体都能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识,严格遵守保险业的运行规则,司法机关也不必如此“劳心费神”。

  这一案件的最终判决无论对保险界还是司法界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编辑手记

  本案提要

  帅英在母亲生前先后两次为其购买了人身保险,受益人均为帅英自己。母亲去世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给予帅英共27万元的保险赔付,并在当地召开了理赔兑现大会。大会后第5天,即有群众向保险公司举报称,帅英谎报其母年龄,骗取保险金。于是,公安机关开始立案侦查。此后,帅英两进两出看守所,省、市、县三级司法机关对此案的审判分歧较大,难以作出恰当认定。目前,案件已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一起在适用法律上存在较大分歧的涉嫌保险诈骗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定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正式答复。

  获得巨额赔付

  2003年3月15日下午,达州市渠县人帅英的母亲张宗碧在家中不慎摔倒导致脑溢血病发死亡。

  张宗碧生前,女儿帅英先后两次为其购买了人身保险。第一次是1998年7月10日投保的5万元重大疾病保险,第二次是2000年3月28日投保的4万元康宁终生保险。投保公司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达州市分公司渠县支公司(以下简称渠县支公司),保险的受益人均为帅英。张宗碧去世后,帅英向保险公司报了案。

  2003年3月21日,渠县支公司正式受理了帅英的赔付保险金请求。随后,公司派员对此案进行了调查,核实被保险人张宗碧生于1944年11月7日,投保时年龄为54岁、56岁,符合保险的年龄规定,且调查中未发现张宗碧年龄异常和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免责情形,认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依据双方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条款的规定,呈请建议给付帅英基本保额3倍的身故保险金,总计27万元。6月2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省分公司)经审定同意给付。

  2003年6月15日,为了增强赔付效应,吸引更多的人投保,达州市分公司在渠县召开了隆重的理赔兑现大会,当场向受益人帅英兑现了27万元的保险赔付金。

  帅英是镇上财政所的会计,其丈夫在镇上信用社工作,儿子就要到市里上中专,家里的生活本来就不错,得到27万元,他们买了新家具,还把家里重新装修了一番,剩下的十几万元存进了银行。

  涉嫌保险诈骗

  帅英得到巨额保险赔付的消息传开后,群众对张宗碧投保时的年龄议论纷纷。理赔大会后的第5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接到知情人举报:张宗碧生于1921年,去年刚在镇上办了80岁的寿宴,她的年龄根本不符合投保的年龄要求。

  2003年7月15日,达州市公安局受理此案。7月23日,达州市公安局对帅英涉嫌保险诈骗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是:1998年初,渠县支公司有庆代办所一业务员多次劝说帅英为其母亲张宗碧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当时张宗碧已经77岁,不符合60岁以下投保年龄的规定。于是,帅英找到张宗碧户籍地的村党支书罗某,提出更改张宗碧的年龄,罗某按照其要求重新填写了一张张宗碧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将张宗碧的年龄由1921年1月7日改成了1944年11月7日。随后,帅英又找到乡政府的王某,将乡政府户籍档案中张宗碧“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原件也改为1944年11月7日。这样,张宗碧的年龄由时年77岁变为54岁。

  1998年7月,帅英为张宗碧投保了50份基本保额5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交费期10年,年缴保险费7985元)。2000年3月,帅英又为已经79岁高龄的母亲投保了40份基本保额4万元的康宁终生保险(缴费期10年,年缴纳保险费9720元)。截至张宗碧去世时,帅英已为母亲缴纳保费69085元。

  张宗碧病故后,渠县支公司派员进行了理赔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帅英称其母亲生于1944年,同时否认曾为母亲办80岁寿宴的事实。调查人员为了核实张宗碧的年龄,要求帅英提供母亲的入党申请书。于是,帅英找到档案管理员借出档案,将母亲入党申请书和入党志愿书中的有关内容予以变更后交给了保险公司。据此,保险公司作出了赔付决定。

  2003年7月24日,帅英被关进达州市公安局看守所。同时,公安机关要求其归还27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再次被逮捕

  帅英被逮捕后,丈夫为了还钱,除了向亲戚朋友借,还从自己工作的信用社贷了10万多元的营销贷款。帅英以为退还这27万元就可以回家了,但事情并没有她想象的那样简单。

  达州市公安局认为,帅英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27万元保险金,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于2003年10月7日将案件移送达州市渠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渠县检察院在研究案件时,内部存有争议,但主流意见认为帅英不构成犯罪。

  《保险法》第54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帅英两次签订的保险合同均已经超过两年期限,保险公司也就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双方的保险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帅英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据此,渠县检察院对帅英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对渠县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达州市公安局立即作出了反应:要求达州市检察院复核此案。

  2004年2月25日,达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渠县检察院对本案法律适用不当,撤销渠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指定达州市下辖的大竹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帅英又一次被逮捕。

  一审判决无罪

  2004年6月10日,大竹县检察院以帅英涉嫌保险诈骗罪向大竹县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大竹县检察院派出了副检察长和公诉科正、副科长的“强大阵容”出庭支持公诉。

  达州博立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邹宏律师作为帅英的辩护人出庭,为帅英作了无罪辩护。邹宏律师认为,本案事实部分没有争议,帅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是对法条的理解和法律适用。其一,《保险法》第54条“但是自合同成立起逾二年的除外”在法理学上称为不可争条款,其基本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二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而主张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帅英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既然合同有效,张宗碧死亡后,受益人帅英理所应当得到27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其二,《刑法》第198条中“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相关利益、人的生命或身体,年龄并不属于保险标的,因此,对帅英的行为就不能适用《刑法》第198条第一项以保险诈骗罪处罚。

  检察院认为,帅英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不能用《保险法》这样的民法来规范,必须用《刑法》调整。虽然帅英后一次篡改年龄是在两年的除斥期之外,但这两次篡改具有连续性,犯罪行为在她拿到钱时才算完成,是《保险法》第54条的例外,因此认定帅英的行为属故意诈骗。同时,年龄与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不能单独分开,也就是说,年龄是保险标的。

  大竹县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邹宏的辩护意见,对帅英作出无罪判决。

  上报最高法院

  大竹县法院判决帅英无罪后,大竹县检察院提起抗诉,市检察院支持再度公诉。达州市中级法院审理此案时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称适用《保险法》,另一种则称适用《刑法》,双方争执不下,无法形成合意。

  2004年8月30日,达州市中级法院将此案上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同样是观点迥异,便呈请最高人民法院定夺。

  目前,此案正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正式答复。

  谎报母亲年龄投保导致自己因涉嫌犯罪两次被逮捕、欠债10万元,这是帅英始料不及的。她称,当年动员她为母亲投保的保险公司业务员是知道母亲年龄不符合投保条件的,也是业务员授意她篡改年龄的。

  据了解,因为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收入是按照保单业绩提成的,且提成比例较高,所以在卖保险的过程中,业务员往往为了经济利益指使投保人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的资料,提高自己的业绩。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当地保险界人士也承认,类似帅英案的情况很多。他说,帅英案发后,当地掀起了一股退保热潮,保险公司因此损失上百万元,这一案件的最终判决无论对保险界还是司法界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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