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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开庭审理“工会主席维权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13:1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一名香港独资企业的工会主席,任职期间,从部门经理被降为化验员,后又被企业以旷工为由辞退。4月初,当事人彭先生将企业告上法庭。4月26日,宁波首例“工会主席维权案”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院开庭审理。

  彭先生是哈尔滨人,2002年7月进宁波正大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品管部经理。2004年12月,经选举并经上级工会批准,担任公司工会主席,任期3年。

  在法庭上,彭先生说,2005年6月底至9月间,因母亲生病,他曾两次请假回哈尔滨照料。其间,公司总经理刘某宣布免去他品管部经理职务,降为车间化验员,取消经理级员工的补贴待遇,并停发了4个月工资。后彭先生因身体不适,又住院治疗两个月。令彭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公司以彭连续旷工74天、严重违纪为由,对他作出辞退决定,并于去年11月30日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彭先生认为,自己所受的遭遇,是因为在担任工会主席期间,积极为员工争取权利和福利,结果被新任公司领导有意排挤、刁难所致。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彭先生于4月初向宁波北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撤销作出的免职决定和辞退决定,依法补签劳动合同至2007年12月(即工会主席一届任职期满),补发工资,并赔偿维权所造成的1.6万元经济损失。

  彭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公司未经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擅自免除彭先生的职务,随意调动工作,变更劳动合同,以致最后将其辞退,违反了《工会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也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维权行为,不仅是个人维权,也是履行公司工会职责,维护《工会法》正确实施的行动。

  被告方则认为:企业的做法没有违法,彭先生所说的请年休假、住院、上访维权等情况,均没有按照企业规定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属于连续旷工。公司免除彭的部门经理职务,是因为他工作不称职。相反,原告不能因为是工会主席的身份,就有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特权。为此,被告方除同意支付病假工资外,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工会主席维权案,引起了宁波市总工会及北仑区总工会的极大关注。

  宁波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一位副部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工会法》及浙江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企业、事业单位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及工会筹建负责人劳动(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的,未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上一级工会同意,或者擅自变更、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劳动(聘用)合同的,工会或者当事人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及时纠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处理。这位副部长认为,就本案而言,企业免去彭的职务,降低待遇,调动其工作岗位,已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工会和彭的权利。

  这位副部长同时指出:《工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彭作为一级工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向上级工会反映,或提请和要求有关部门纠正企业违规行为,属于履行工会主席职责的行为;此外,本案虽属劳动争议案件,但《工会法》及浙江省《实施办法》对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工作、职业保障等均作了专门的特殊保护规定,因此,在劳动仲裁或诉讼裁判适用法律时,应按专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予以处理。

  在长达4个多小时的庭审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审理结果。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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