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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政府立法回头看”切勿搞成花架 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13:1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据新华社报道,河北省将推行政府立法的后评估制度,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布施行后,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要及时收集分析各方面的反映,认真总结施行情况,对不解决实际问题、得不到人民群众拥护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进行修改或废止。这一制度被称为“政府立法回头看”。

  “政府立法回头看”有利于立法水平的提高,能拉近政府规章的制定者和实施者之
间的距离,弥补制定者重理论缺实践、实践者重现实缺理论的双向不足。

  有人认为,公共政策是以公众利益最大化为基本追求目标。反映绝大多数民众的意愿,是制定公共政策的社会基础,也是衡量其是否具有生命力的重要标准。因而,其适用与否,质量如何,最有评判权、发言权和裁量权的是群众,这是立法的根本。从这个角度看,河北省的做法很值得称道。

  但如何将这一制度落到实处,如何使“立法回头看”能够真正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体现,从而保证政府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政府规章,却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评估主体的合理性是实施这一制度能否落到实处的首要问题。从河北省此次将推行的政府立法后评估制度里,我们可以看出主导评估的主体是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自身。

  政策法规评估结果的好坏,与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倘若评估中发现了违法问题,他们还有遭遇问责的可能。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很可能会衡量利弊得失,在评估时倾向于自身。

  显然,“政府立法回头看”由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自己主导,属于“内部评估”的范畴,这或许会使评估效果打折扣。

  就笔者看来,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只能作为评估主体的一部分,必须把群众或其他独立组织加入到评估体系中,这样才能作出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估意见。

  其次,要保证评估过程的公开、公正。对不解决实际问题、得不到人民群众拥护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群众可以随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可是,通过何种有效途径发表自己的意见却是个问题。如果只是将问题提上去,从此铁牛入海,不见回应,这必将导致政府立法后评估制度流于形式。

  要杜绝这一现象就必须提供给群众直接反映意见的顺畅通道,要利用报纸和互联网等媒介公开发布需要评估的规章文件名称,征求公众意见,召开听证会,并保证对公众意见进行调查,之后确定改或不改,废或不废,如果不改不废,则须拿出依据。

  最后,政府立法的后评估制度必须法制化、系统化,并设立专职独立的立法后评估组织和职业评估人员,这是保障这一制度切实可行的关键所在。

  河北省推行的政府立法后评估制度规定实施的规章文件在一年后进行初次评估,可一年后再发现问题怎么办?这就要求这一制度必须法制化、系统化。无论何时,规章文件实施一段时间后必须评估一次。之后再发现问题,不论是实施机关也好,公民个人也好,仍然可以随时提出意见,由专职独立的立法后评估组织和职业评估人员组织进行评估活动,这样在既保证了评估主体客观性的同时,还进一步保证了意见反映渠道的通畅。

  总之,后评估制度不能只是一时之策,而要成为切实可行、落到实处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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