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瞒报无异于放任杀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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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14:05 法制晚报 | |||||||||
据新华社消息,5月18日晚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截至目前可能有44人被困井下 。然而,在事故发生后,矿方向左云县安监局、大同市安监局报告,却是井下被困人数为5人。 官方分析的人数是44人,而矿主报的却是5人,39条生命就这样被黑心的矿主轻轻地抹杀了,多么令人触目惊心 !因为对于5人与44人,有关方面采取的措施是完全不同的,他
在我看来,在发生矿难后,黑心矿主如果隐瞒不报,或者有意将陷入困境的矿工人数减少,完全可能拖延救助时间, 使得有关部门不能及时采取有力的措施进行营救,如果由此引发矿工因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身体残疾或者死亡的,那么就可以 视黑心矿主持有一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生命与健康受到危害而放任其继续被伤害、杀害的间接故意,可以对其以构成故 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理。 总之,只有用严厉的处罚让黑心矿主与政府官员在瞒报时得不到便宜,“5人:44人”的瞒报事件才不会重演,每 一位被困井下的生命才能得到及时和有效地营救。杨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