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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律师扮演控辩双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14:40 北京晚报

  

名律师扮演控辩双方

  刑法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1997年实施的《刑法》专门在第306条规定了律师伪证罪,据统计,至今已有200多名律师因该罪名入狱,律师伪证罪被认为是“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一把随时可能落下的利剑”,而这一罪名日益受到学界的质疑。昨天,京城著名的刑辩律师田文昌、钱列阳和许兰亭等法律界人士在清华大学举办的模拟听证会上呼吁,应该取消律师伪证罪这一职业歧视性法律规定。

  模拟案例

  律师被控主使“引诱”强奸受害人改口

  东方市律师王文才在为强奸案犯罪嫌疑人吴德作辩护时,告诉吴德的父亲吴子良,吴德要想脱罪,除非被害人刘丽承认双方是自愿发生性行为。于是,吴子良花5万元让刘丽改了证词。在检察机关的调查下,刘丽说出了事实真相,而律师王文才也因被指引诱刘丽作假证词,而被控犯有伪证罪。

  王文才的行为究竟有没有触犯《刑法》?钱列阳是北京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许兰亭则是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这两个位列“京城四大刑辩律师”的名嘴在清华大学法学院的模拟听证会上扮演正反两方,你来我往较量不休。钱列阳和海淀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赫志伟扮演听证会的调查人,许兰亭扮演王文才的辩护律师,田文昌的助手、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嘉毅扮演王文才。而听证会的主持人则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春龙、陈根发和最高检检察官白会民担任,他们3人扮演东方市司法局的工作人员。

  听证现场

  刑辩名嘴扮对手过招

  钱列阳虽然不赞成《刑法》第306条规定的伪证罪,但他在模拟听证会上作为调查人仍尽职尽责,极力指称王文才确实触及底线。

  钱列阳说,根据调查的情况,吴子良在向王文才咨询如何才能让吴德免罪时,王文才回答:“我知道有这么一个涉嫌强奸的案子,受害人最后翻供了,说她与嫌犯的性行为是自愿的,不是强奸,最后嫌犯被判无罪。在吴德这个案子中,除非刘丽能翻供,否则很难判无罪。”而在吴子良问怎样才能让刘丽翻供时,王文才说:“这是你的事情。”随后,吴子良花5万元让刘丽改口了,而王文才也在和吴子良签了3万元的风险代理协议后,找刘丽作了笔录。

  钱列阳认为,王文才先是没有告诉吴子良要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后果,引诱吴子良找刘丽翻供,然后又违反律师取证必须经检察机关或法院批准的规定,私自找刘丽作笔录,也没有告诉刘丽作伪证的后果,此后,王文才又到看守所告诉吴德刘丽翻供了,最终导致吴德在庭审时也翻供称其没有强奸,王文才的行为已违反了《刑法》第306条。

  “如果我告诉吴子良银行钱很多,就是引诱他去抢银行吗?”扮演王文才的韩嘉毅反驳说,他向吴子良预测案件的后果,是正常的法律咨询,怎么能是变相的引诱呢?许兰亭认为,告诉被告人可能有罪或无罪的几种后果,是律师的职业道德。王文才未经检察机关和法院批准就找刘丽作笔录,充其量是取证程序的瑕疵,而且有刘丽亲笔签名认可的笔录上明确写明了作虚假证词要负法律责任,王文才已尽到了告知义务,并未引诱刘丽作虚假证词。

  听众反馈

  何为引诱很难界定

  模拟听证会间歇期间,前来旁听的检察院工作人员、清华大学师生围作一团,探讨王文才这种行为是否构成306条规定的“引诱”。有的听众认为,王文才告诉吴子良,如何让被害人改口,是吴子良的事,这种说法很明显有“引诱”的成分在内,就是让吴子良去找刘丽做工作。

  不过,更多的听众认为,当事人向律师咨询案件可能的后果,律师当然要说有罪或无罪的几种可能性,王文才说被害人改口才能让吴德免罪,和吴子良拿钱去收买被害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就像韩嘉毅说的,告诉你银行钱多不是引诱你去抢银行。尽管王文才说过让被害人改口是吴子良的事,但“我并没有告诉他怎么去做,他怎么去做的也没告诉过我”,很难明确界定王文才的行为就是“引诱”。

  专家争论

  律师伪证罪应否取消?

  一些律师把办刑事案件视为“蜀道”,有人戏谑:“如果你要搞法律,千万别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自己就到看守所报到吧。”

  全国律协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认为306条应该取消。他说,第306条导致律师履行职责和“引诱”很难区分,实践中律师很难把握界限。而且在现实中,很多证人在律师取证时,出于各种原因改变了原来的说法,但是执法机关一把证人带走关到晚上八九时,往往是证人说一句“律师让我这么说的”,真正作伪证的证人被放回家了,而律师则被抓进去。

  “《刑法》第307条已经规定伪证罪,306条又单独规定针对律师的伪证罪,这直接导致职业报复的产生。”田文昌认为,控辩双方本应处于平等的地位,但数年的实践证明,一些司法机关片面、错误地适用306条,扼杀着刑事辩护制度,目前大多数刑辩律师都采取消极辩护的方式,不积极主动地调查证据,306条实质上不利于律师去帮助被告人,不利于司法公正。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则认为,律师和任何公民一样,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也要承担责任,但是,如何认定“引诱”,在立法上应该更明确些。陈卫东说,目前限制律师未经检方和法官允许就找被害人取证,是为了保证控方证据的稳定,这种作法的负面影响就是控辩不平等。解决问题的途径不是律师非要去找证人,而是让证人出庭,由控辩双方进行交叉询问。现状是刑事案证人几乎不出庭,都是书面证言,结果控方一份证言,辩方就想搞一份相反的证言,于是辩方就有触犯306条的危险。

  新闻延伸

  北京律师人均办刑案不足一起

  近几年来,律师执业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的呼声四起,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因被指称涉嫌犯罪而受到追究的情形时有发生,致使不少律师拒绝承办刑事案件,导致目前公诉案件中有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只有30%。

  与近年来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断上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北京律师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数量已下降到不足1件。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北京有律师5495人,全年办理刑事案件4300件,占年度业务的10.2%。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从1990年的2.64下降到2000年的0.78件。这一统计数字现在还要大打折扣,目前北京的律师已经有万人左右。

  本报记者杨昌平J161

  漫画李嘉H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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