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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交专项维修资金惹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00:00 东南早报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昨审议《福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早报讯(记者康云)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三次会议,此次会议主要议程有听取审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修改稿)》等。

  据了解《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草案)中“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交纳;已批准预售但满三年未售出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在三个月内交纳”的规定,引起广大业主们的高度关注。

  有关人士分析,如果上述条款被通过,意味着不管“新房子”还是“老房子”,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其维修资金均由业主交纳。

  而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2004年10月发布的《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工作的公告》规定,1997年1月1日后至2003年8月31日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其建设总投资额的2%拨付专项维修资金,缴至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福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若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已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由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按房屋销售合同的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此外,厦门等地所实施的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与草案所规定的也不尽相同,厦门规定房屋维修资金由业主交纳,而物业公共设备维修资金则由开发商交纳。省人大法制委的人士称,草案是参照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由建设部和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下称两部《管理办法》)规定,“购房者应按照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该人士还称,已颁布实施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与《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均规定,购房者是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主体,草案相关条款正是参照上述法规制订的。

  矛盾的还有,1997年1月1日施行的《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则规定专项维修金由开发商交纳。另外,由于参照的法律法规甚至部门规章的理解不同,法院在对维修资金案件的判决中,依据也往往难以统一。有“我省维修资金第一案”之称的闽都嘉源(该小区在2003年8月31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维修资金案件,一审法院判定专项维修金由业主交纳。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则判定维修金由开发商承担。

  省人大法制委的这位人士称,对于这些争议,委员们将进行认真地审议,将考虑到不同利益主体,相信问题能有一个圆满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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