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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保护农民工权利的依据和政策措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00:2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一)农民工应当享受与城市职工一样的权利

  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是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城市农民工的权利保障问题就是这样一个牵动中国的民生问题。农民工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保障,这样才能体现社会的公正性和政府的全民性、公共性。

  农民工应当享有的权利应该包括:(1)自由流动与自由迁徙的权利。农民工有权在城市自由就业和自由居住。(2)政治参与权。农民工在城市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参政议政的权利。(3)公平就业的权利。农民工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与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4)劳动权利的保障。农民工参与劳动,要有获得合理的工资报酬的权利;农民工有劳动防护,免受不良劳动环境侵害的权利;就业单位应为本企业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应有得到赔偿的权利等。(5)子女教育与自身接受培训的权利。农民工的子女上学要享受市民待遇,学校选择、学习费用与当地学生一样。农民工要和城市职工一样能享受到培训、再学习的机会。(6)社会保障权利。农民工有权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保险和各种社会福利。

  (二)保护农民工权利的政策措施

  1.强化集体劳权,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首先,要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培育和健全就业服务体系,逐步建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规范发展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职业培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为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全方位就业服务。农民工输入地有关部门要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社区管理系统中来,加强农民工输入地政府组织对农民工权利的维护。其次,党组织、工会等组织应当加大在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三资企业里建立基层组织的力度,将农民工吸纳为组织成员,提高其组织化程度。工会要代表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利,要将进城务工人员最大限度地吸收到自己的组织中来,变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个别劳动关系为工会与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关系。

  2.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城市管理者应当转变职能,改善对城市农民工的公共服务,有效表达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要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取消对农民工的户籍限制,建立起城乡统一的、保障公民自由迁徙权的户籍制度,达到缩小工农差别和城乡分割的目标;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对农民进城务工的职业工种限制,逐步实行现代企业的一体化管理,逐步消除就业歧视;改革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的失业、养老、医疗保险和工伤赔偿制度。根据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特点及流动程度不同,设立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

  3.农民工的输出地与输入地的政府部门要密切协作,建立农民工权益保护机制。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劳动合同纠纷,严惩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个人;要关心农民工的生活,把农民工及其家属的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劳动就业、妇幼保健、卫生防疫、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工作等,列入有关部门和社区管理责任范围;要加强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建立农民工双向维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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