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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理由更可信法院判被告还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04:23 重庆晨报

  本报讯(记者文创)在一起涉及2.5万元的借款官司中,原告要对方还钱的理由比被告不还钱的理由更充分可信。日前,九龙坡区法院判决被告还钱。

  2004年6月,市民陈某经营灯具门市差资金,向公公借了2.5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几个月后,公公去世。今年2月底,公公的三个子女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2.5万借款,并当庭出示了陈某亲笔书写的借据。

  陈某称,她向公公借款2.5万元属实,但其中的2.3万元已归还,有证人作证。

  但原告予以否定,认为陈某借款时,不但有其父亲在场,而且他们三人中有两人也在场。而陈某还款时没有告知借款时的在场人,同时没有收回借条,认为陈某的辩解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三原告陈述的理由与被告陈某的陈述相比,更充分可信。三原告作为继承人,可以要求陈某还钱,判决陈某偿还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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