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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针”扎疼家长,扎穷医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04:33 山西晚报

  这是几天前记者在一家医院采访时见到的真实一幕———

  李华带9个月大的宝宝到免疫疫苗接种门诊接种。看过宝宝的《预防接种证》后,医生让她交18元钱,说是打风疹疫苗。

  □“怎么这么贵?国家不是规定免费打疫苗吗?”

  ■“只给政策,不给经费。”

  □“疫苗咋这么贵?”

  ■“你这是计划外疫苗。”

  □“怎么不提前告诉我?”

  ■“一家就一个孩子,谁还省这点儿钱。”医生有点不耐烦了。

  李华给在深圳的一位同学打电话,电话里,同学提醒说,她的宝宝打疫苗都是免费,医院一分钱也不收。李华很纳闷:“国家明明规定有些疫苗免费接种,但自己的孩子为什么一次都没有享受过?”

  疫苗接种单位遭遇经费短缺之痛

  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条例》第二条规定,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该《条例》已于去年6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卫生局一位负责人说,国家规定的一类疫苗即计划内疫苗,分别为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即小儿麻痹糖丸、麻疹疫苗、百白破三联疫苗、乙肝疫苗。我国从1978年开始实行计划免疫,一类疫苗由国家免费提供,负责接种的医院可以收取适当的服务费和耗材费,我省规定给孩子接种一类疫苗时,各接种点可收取3元。而去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条例》中明确规定,计划免疫不仅疫苗免费,连接种器材、接种服务等都必须免费。

  事实上,经过调研,施行计划疫苗的免费接种,太原市总共需要500万元资金,虽然卫生局打过几次报告,但太原市政府至今没有给出这部分经费。太原市共有疫苗接种点近千个,既包括大医院的接种门诊,也包括社会卫生服务所及效益不太好的乡镇卫生院。“计划免疫这项工作本来就不好开展,医院不愿意揽这个活,经费不到位的情况下,再让他们取消收费,那更没人愿意干,后果将直接导致免疫工作的滑坡。没有钱,防保工作无法进行,特别是基层单位。”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显得忧心忡忡。

  随后记者走访了晋源区一家乡镇卫生院,印证了这位负责人的说法。

  乡镇卫生院的烦恼

  “收钱吧,不对;不收钱吧,基层防疫人员确实没法干活!”长期从事免疫工作的高大夫向记者诉说了新《条例》带给他们的烦恼。

  据高大夫介绍,他们医院总共有20多人,防保组仅有的3名医务人员,承担着全区300多名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因为单位效益不景气,每个孩子的3元接种费在免疫接种的正常运转中一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政府对防疫工作的投入有限,乡镇防保人员的工资与几元钱的服务费关系密切。高大夫的档案工资是800多元,去年6月1日前她每个月仅能拿到480元左右。自6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工资就只剩下420元了。

  “基层防疫工作太难做了,医院没钱贴不起,老百姓没钱不想花。得知国家取消服务费后,好多家长就说如果免费就给孩子打疫苗,如果收钱就不打。没办法,我们3个人按照名册,找到家里给孩子打,如果是糖丸就不收钱,如果是打针就收一元钱,总得把注射器和棉棒的成本收回来吧,就这一元钱还得磨半天嘴皮子。”高大夫苦笑说:“虽然7岁前的适龄儿童共接种计划疫苗31次,总共才需93元的服务费和耗材费,但不给拨款,我们能怎么办?”

  收取费用明显违法

  “计划免疫是面向社会群体的公益性事业,政府应当积极投入。”山西省社科院社会学所副所长谭克俭明确表示,新《条例》规定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免费,体现了中央政府对儿童健康的高度重视,也明确了各级政府对于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责任要完成由有偿服务向全部免费的过渡,作为地方政府不管有什么样的困难,都应该想尽一切办法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接受记者采访时,有律师指出,新《条例》从性质上讲,属于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执行。作为公民个人,只要自己的孩子属于适龄儿童,就有权要求相关单位给孩子进行计划疫苗的免费接种。以经费不到位为由,继续收取费用,听起来虽然合理,但它不合法。

  现代社会以法治国,作为行政部门应该带头执行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卫生主管部门同时应该以公示的形式告知,本区域将在什么时间施行新《条例》。

  本报记者李雪

  相关链接

  2005年3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新《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其中规定: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施行。

  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保证施行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九条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白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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