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额不同缴纳期限也不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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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06:34 现代快报 | |||||||||
□快报讯(通讯员木虫记者都怡文)日前,省、市地税部门发出通知,对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地方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记者获悉,今后房产税税额不同缴纳期限不同。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期限为按月缴纳,具体期限为次月10日前;实行汇总缴纳的纳税期限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对于未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或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于书立或领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方面,应纳税款在五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应于当年五月份一次缴纳;应纳税款在五万元(含五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在五月份、十一月份分两次缴纳;应纳税款在四十万元(含四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季缴纳。 车船使用税(含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期限,委托车辆管理部门代征的税款,在车辆年检时一次性征收,对按公安部门规定两年年检一次的车辆,在车辆年检时征收当年税款,同时补征上年度税款。企、事业单位的应税车船,于当年1月份征收车船使用税。对纳税数额较大,一次缴纳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按半年或季缴纳。此项政策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