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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台律师收费办法将按地区差异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08:00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记者 徐亢美) 律师收费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有关收费的争议也不绝于耳。日前,记者从上海市律师协会获悉:前不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司法部正式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12月1日生效执行。《办法》在原则上规定了我国律师业的两类5种收费方式,特别之处在于明确了两点:一是分别地区差异,实行不同收费;二是有限制地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五类案件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是律师服务收费的一种方式。《办法》规定:在五种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应按政府指导价收费:一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是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是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是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是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办法》指出,在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4种案件则不得适用风险代理收费:一是婚姻、继承案件;二是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是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是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风险代理收费不得高于合同标的额30%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则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可按4种形式计费,分别是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风险代理收费。《办法》指出: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办法》着重指出:风险代理收费不得高于合同标的额30%;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事务所乱收费实施行政处罚

  《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价格违法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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