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时评:检察机关应追究"熊警察"的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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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10:24 广西新闻网 | |||||||||
3月2日,广东省江门恩平市发生了一起特大恶性凶杀案。案发数分钟,接警的两名警员赶到现场,在与凶犯对峙时,苦于手无寸铁,民警返回派出所取枪、求援。在这个过程中,凶手再次行凶,终致一家4口人分别被凶手两次砍伤致死(据《民主与法制时报》5月22日报道)。 两名警察接警后来到凶杀现场,面对持刀狂徒,面对倒在血泊中、命在须臾的受害
首先,制服行凶歹徒、救助受害群众,是警察法定的“职责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出警的警察挺身而出,制止行凶歹徒、解救受伤群众,是其不可推卸的“天职”。身为警察,有忠实、积极、正确地履行自己责任的义务。这也是他们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前提。 其次,出警的警官并没有正确履行其“职责与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出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出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出警民警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出警装备”。但从报道中看,明知将要出警的是一起刑事案件,两位警察居然没有带枪;当有村民主动提供长刀供他们制服歹徒时,他们又置之不理。其客观表现就是“不认真执行职责权限、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 第三,两名警察不尽责的行为与4人遇害的严重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某种先行事实与后行事实之间的原因、结果的关系,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因果关系。警察不履行其职责与义务,没有尽到救助的职责,就是一种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这种行为毫无疑问地是4名受害者被歹徒两次加害、当场殒命的重要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出警警官的玩忽职守的责任是难以推卸的,对他们启动刑事问责的程序也是必须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责无旁贷地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编辑:黄皓作者:王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