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城交警被撞身亡家人得到10万元的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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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15:22 北方经济报 | |||||||||
□文/本报记者 郑胜 2006年5月9日上午10时,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对2005年11月13日涉嫌交通事故撞死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交警李子新的犯罪嫌疑人李玉柱以及5名事故连带责任人刑事附带民事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首先对李玉柱提起公诉,2005年1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李玉柱驾驶蒙J18729号小客车沿11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484公里加900米处时(榆林治超卸煤点),与正在值勤的民警李子新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李子新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及颈椎损伤而死亡。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玉柱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玉柱驾驶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42条2款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在民事诉讼中,李子新的家人一再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计人民币350465.52元。由车主李艳龙、杨建国、栗连根、武剑、吕兰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月22日,经过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调解,肇事者李玉柱向李子新的家人赔付3万元,车主杨建国赔付7万元人民币,由法院现场将10万元交与李子新的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