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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法官断案——— “钓鱼台”不能随便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1:4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据新华社电北京一处高档商品房住宅小区未经“钓鱼台”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多处广告上突出使用了“西钓鱼台”四个字,对其商品房开发项目进行广告宣传,被工商局认定为侵犯了“钓鱼台”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并处以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开发商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介绍,北京市御水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海淀区西钓鱼台村开发了一处高
档商品住宅小区,取名为西钓鱼台嘉园,并在西三环、翠微路售楼处等处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御水苑公司的行为有明显借钓鱼台国宾馆“钓鱼台”商标的良好声誉推销其商品和服务的故意。“西钓鱼台”与“钓鱼台”地理位置邻近但属互相独立的地理名称,御水苑公司的广告宣传中,未正常使用“西钓鱼台嘉园”的楼盘项目名称,其突出使用繁体字样的“西钓鱼台”,与钓鱼台宾馆管理局经核准取得的“钓鱼台”(繁体字,乾隆手书体)三字商标较为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涉案楼盘与钓鱼台国宾馆存在特定关系,进而会引起公众对服务(或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另外,钓鱼台国宾馆是国家较多用于举行重要外事活动及接待外国贵宾的宾馆,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钓鱼台”与“国宾馆”之间已有相当程度的对应关系。御水苑公司突出使用繁体字样的“西钓鱼台”,且在其广告中使用“国宾宅”、“国宾大宅”等宣传用词,更加强和加深了公众对涉案楼盘与钓鱼台国宾馆存在特定关系的联想和印象。

  据此,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了驳回御水苑公司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李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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