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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二审将推行“全程录音录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2:14 东方早报

   综合新华社广州电 “今后,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要逐步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以切实保障庭审程序公正。”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昨日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宣布。

  肖扬表示,对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既要实现程序公正;也要着眼于发现和纠正第一审案件的不当判决,实现实体公正。

  审判长 重大案件须由院庭长担任

   “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或者在社会上影响重大的死刑案件,院长、庭长要亲自担任审判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也要当庭聆听庭审,确保审判委员会讨论和决定案件的质量。”肖扬在全会上强调提出。他同时强调,各高级法院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切实担负起死刑案件二审的审判责任,除法律适用问题外,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一律不得请示最高法院。

  肖扬指出,要理顺审判组织间的关系。审理死刑二审案件,要重视合议庭的作用,尤其是要充分发挥其在审查和认定事实、证据方面的重要作用。对于死刑案件,经合议庭开庭审理并评议后,庭长要依法履行监督、审核职责,并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时,审判委员会也要认真听取合议庭经庭审提出的关于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意见,认真、负责地核实事实、证据。

   审判程序 不能简单重复一审过程

   肖扬指出,死刑二审案件是建立在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判处刑罚有不同意见的基础上,其开庭审理程序不能是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在保证审理程序基本完整、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可以做适当的简化,以适应二审案件开庭审判的特点。

  肖扬进一步说明:“对一审判决书,法官在宣读时可以适当压缩;审判长应主要围绕上诉、抗诉理由及争议的事实、证据问题主持庭审,提示、引导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询问和质证,不必涉及无争议的事项;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提出上诉的原审被告人、特别是没有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控辩双方在庭审前表示不需要进行讯问和质证的,可以不再一一传唤出庭;另外,在举证、质证之前,控辩双方表示对第一审判决采纳的证据没有异议的,也可以仅就新的证据进行调查。”

  关键证人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

   人民法院要研究制定刑事证据规则,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具有关键证明作用的证人、鉴定人或者控辩一方对其书面证言、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证人、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其书面证言、鉴定结论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肖扬同时指出,在强调证人、鉴定人出庭的同时,要加强对证人、鉴定人的人身保护,落实证人出庭作证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的补偿措施。

  同时,肖扬强调,在开庭审理死刑二审案件时,要加强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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