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肖扬细说死刑二审开庭(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3:20 山西晚报

  

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肖扬细说死刑二审开庭(图)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3日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强调,今年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内,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确保7月1日后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据了解,自去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以来,已经实行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的北京、上海、天津、海南、青海等5个高级法院继续坚持完善这一制度,其他高级法院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领导下,认真研究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推进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肖扬指出,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的重要部署,有利于依法准确惩罚犯罪,有利于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也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公正和慎重。要切忌把二审开庭仅仅当作一项任务、一种形式,应当作为查清案件事实、证据的必要渠道,要通过庭审真正解决事实、证据认定中的疑点,法律适用中的难点。

  肖扬强调,要狠抓落实,确保下半年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从7月1日开始,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二审案件,都须经过开庭审理。没实现全部开庭的地方,要拿出切实的倒计时工作计划,限期落实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确保下半年不积压案件,全部开庭审理。

  排除用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

  肖扬强调,在开庭审理死刑二审案件时,要加强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

  肖扬指出,在审查证据真实性的同时,要注重对证据的来源、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对于被告人提出曾受过刑讯逼供,并提出了证人或其他证据佐证,而一审判决据此口供定案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审查核实,并依法排除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以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有效发挥对取证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肖扬还强调,在审理死刑二审案件时,要加强对被害人合法权利的保护。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定要处理好,要注重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妥善处理民事赔偿问题。

  关键证人无故不得拒绝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要按照《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肖扬指出,法院要研究制定刑事证据规则,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具有关键证明作用的证人、鉴定人或者控辩一方对其书面证言、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证人、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其书面证言、鉴定结论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肖扬同时指出,在强调证人、鉴定人出庭的同时,要加强对证人、鉴定人的人身保护,落实证人出庭作证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的补偿措施。

  逐步实行庭审全程录音录像

  肖扬明确提出“今后,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要逐步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以切实保障庭审程序公正。”。他表示,对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既要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也要着眼于发现和纠正一审案件的不当判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公正适用刑罚,以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坚持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

  肖扬强调,坚持程序公正,既要使诉讼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格尊严得到保障,保证证据的确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又要杜绝与摒弃形式主义倾向,防止开庭审理出现搞形式、走过场;坚持实体公正,既要使通过庭审形成的判决定性准确、罚当其罪、量刑均衡,又要避免和纠正只看实体结果、不注重诉讼程序的实用主义倾向,防止出现不按规定或程序开庭现象。

  重大案件院长庭长要亲自审

  “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或者在社会上影响重大的死刑案件,院长、庭长要亲自担任审判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也要当庭聆听庭审,确保审判委员会讨论和决定案件的质量。”肖扬强调提出。他同时强调,各高院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切实担负起死刑案件二审的审判责任,除法律适用问题外,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不得请示最高法院。

  肖扬指出,要理顺审判组织间的关系。审理死刑二审案件,要重视合议庭的作用,尤其是要充分发挥其在审查和认定事实、证据方面的重要作用。对于死刑案件,经合议庭开庭审理并评议后,庭长要依法履行监督、审核职责,并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时,审判委员会也要认真听取合议庭经庭审提出的关于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意见,认真、负责地核实事实、证据。

  二审不能简单重复一审程序

  肖扬指出,为了确保死刑案件质量,同时提高诉讼效率,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应针对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适用死刑的犯罪和控辩双方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以及新证据进行当庭审理,突出重点,该通过庭审的,必须开庭。

  死刑二审案件是建立在控辩双方对一审判决有不同意见的基础上,其庭审程序不能是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在保证审理程序基本完整、保障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可做适当简化。

  肖扬进一步说明:对一审判决书,在宣读时可适当压缩,只宣读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结论等;审判长应主要围绕上诉、抗诉理由及争议的事实、证据问题主持庭审,提示、引导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询问和质证;对共同犯罪案中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特别是没判死刑的被告人,控辩双方在庭审前表示不需讯问和质证的,可不再传唤;控辩双方对一审采纳证据没有异议的,可仅就新证据进行调查。

  肖扬还指出,要处理好全面审查与重点审理的关系。依据法律的规定,二审法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限制;同时,对于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共同犯罪案件,要全案审查。另一方面,也要围绕上诉、抗诉理由和一审被判处死刑之被告人和适用死刑之罪名,在庭审中进行重点审查。

  ■新闻背景

  所有二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是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由于种种原因,除了对抗诉案件坚持依法开庭审理外,对上诉案件绝大多数没有开庭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进一步加强,死刑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弊端越来越凸显出来:一是审判过程不公开透明。二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三是不能保证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是对所有二审案件而言的。对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是贯彻公开审判原则的必要措施,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是最大限度地防止发生错判的必要程序。

  ■新华时评

  死刑二审开庭彰显司法公正

  7月1日起实现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现在,这项工作已经到了倒计时阶段,对于全国法院尤其是各高级法院来说,从思想认识上进一步处理好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仍然是必要的。

  对于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会直接影响到死刑二审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果,因此必须在两者之间找到较佳的平衡点和结合点,这就要坚持司法公正第一,同时注重诉讼效率。

  从诉讼效率的角度看,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显然比不开庭审理要付出更高的司法成本。但从司法公正的角度看,不开庭审理,第二审程序就缺少了控辩双方当庭质证、辩论的环节,合议庭也难以全面了解双方、特别是辩护方的意见和证据,容易先入为主地受到一审判决的影响,留下发生冤错案件的隐患。

  本版稿件据新华社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白云飞)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