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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要求加方尽快遣返赖昌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5:1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23日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已要求加拿大尽快将赖昌星遣返回中国,接受法律的公正审判。与此同时,公安部昨透露,目前,公安部门所掌握的因经济犯罪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约800人,涉案金额约700亿元,其中有320多人已经通过司法途径逮捕归案。

  在昨天的例行记者会上,刘建超说,赖昌星是中国厦门特大走私案的首要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逃到加拿大,企图向加拿大提出难民申请,逃避法律的制裁。他表示,中国政府在遣返赖昌星问题上的立场是坚定的,也已向加方表明了中方的立场。

  赖昌星难逃法律惩罚

  我国审计机关与公安部门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配合越来越紧密。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至2005年,审计署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212件,涉案金额超过421亿元人民币,5645万美元。这是记者23日在审计署和公安部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审计署法制司司长王秀明介绍,2005年底,公安部主动商请审计署、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并向其派设了联络员,以加强在打击金融、涉税犯罪以及反洗钱等方面的沟通与协作,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资金、潜逃境外。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头号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赖昌星将难逃法律制裁,这“只是一个早晚的问题”。

  在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问:5月26日赖昌星将要被遣返,这方面我国公安机关和加拿大警方进行了哪些合作?按照正常程序,赖昌星被遣返以后,将采取哪些步骤对其进行处理?

  武和平回答说,此事说明,任何企图通过外逃来躲避惩罚的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都最终难以逃避法律的惩罚,“只是一个早晚的问题”。至于其他问题,相关部门会根据这件事情的进展予以披露。

  赖昌星是厦门“远华”走私案的重要嫌犯。该走私案涉案金额高达100亿美元,是1949年以来我国最大的经济犯罪案件。1999年,赖昌星在案发后举家逃往加拿大。

  800人外逃320人归案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透露,目前,公安部门所掌握的因经济犯罪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约800人,涉案金额约700亿元,有320多人已经通过司法途径逮捕归案,其中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就先后将53名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缉捕回国。

  高峰说,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入,涉外案件和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不断增多,各级公安机关也加大了国际执法合作力度。针对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高峰说,潜在的经济损失和他们实际携款潜逃的确切数字,只有等这些人缉捕归案审查以后才能确定。

  公安部还通报,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经济犯罪案件6万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万余名,挽回经济损失143亿元。其中,郑维奇案、科龙集团案、“夏都”专案、“黑天河”专案、“晋鲁”专案、“普尔斯马特”案、哈尔滨“1·06”票据诈骗案、“JK3号”伪造国际信用卡等大案要案被相继侦破。(新华社)

  对外逃贪官先抓回来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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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9日通过决定,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的第一个引渡条约。在中国所有对外引渡条约中,该条约也首次出现了涉及死刑犯引渡问题的条款。

  条约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关于这个条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也有过不同意见。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心,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有可能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对惩治贪官可能不利。

  据中西引渡条约谈判中方代表团团长、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参赞徐宏说,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规定禁止死刑。他们对外签署引渡条约有一个普遍的实践,就是要附加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否则引渡条约是不可能谈成的。此次西班牙方面也指出这个条款是条约的核心内容。

  徐宏强调,把贪官引渡回国,接受中国法律的审判首先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实现。否则,让贪官在国外逍遥法外,即使说要对他判死刑,那也是空话。“现在我们首先面临的并不是要不要判死刑的问题,而是能不能把他们抓回来的问题,”他说。(新华社)

  确保下半年死刑二审全部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3日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强调,今年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内,各级人民法院要坚定目标,狠抓落实,确保下半年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从7月1日开始,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二审案件,都必须经过开庭审理。没有实现全部开庭的地方,要拿出切实可行的倒计时工作计划,限期落实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确保下半年不积压案件,全部开庭审理。

  重大死刑案院长要任审判长

  肖扬提出:“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或者在社会上影响重大的死刑案件,院长、庭长要亲自担任审判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也要当庭聆听庭审,确保审判委员会讨论和决定案件的质量。”

  他同时强调,各高级法院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切实担负起死刑案件二审的审判责任,除法律适用问题外,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一律不得请示最高法院。

  关键证人不得无理拒绝出庭

  在会上,肖扬明确提出: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要按照《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人民法院要研究制定刑事证据规则,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具有关键证明作用的证人、鉴定人或者控辩一方对其书面证言、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证人、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其书面证言、鉴定结论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逐步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今后,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要逐步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以切实保障庭审程序公正。”肖扬说。

  肖扬表示,在开庭审理死刑二审案件时,要加强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对于被告人提出曾受过刑讯逼供,并提出了证人或其他证据佐证,而第一审判决据此口供定案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审查核实,以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不能简单重复一审程序

  肖扬指出,死刑二审案件是建立在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判处刑罚有不同意见的基础上,其开庭审理程序不能是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他进一步说明:“对一审判决书,法官在宣读时可以适当压缩,只宣读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的理由、结论等;审判长应主要围绕上诉、抗诉理由及争议的事实、证据问题主持庭审,提示、引导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询问和质证,不必涉及无争议的事项;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提出上诉的原审被告人、特别是没有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控辩双方在庭审前表示不需要进行讯问和质证的,可以不再一一传唤出庭;另外,在举证、质证之前,控辩双方表示对第一审判决采纳的证据没有异议的,也可以仅就新的证据进行调查。”(新华社)

  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年内出新规

  据新华社电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重点在于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记者22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为完善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起草了《关于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目前正在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进行协商,有望年内出台。

  据了解,2005年全国新发生超期羁押271人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的85件超期羁押举报中,隐性超期羁押问题比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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