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私车挂靠是行政权力的滥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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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6:07 舜网-济南时报 | |||||||||
在兰州市,买了私车,必须挂靠在单位或所在区的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服务中心,并需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然后才能上牌。据了解,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挂靠制度已经在兰州执行了10余年。兰州车管所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车辆挂靠的初衷是为了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防止驾驶员交通肇事后逃避赔偿责任(5月23日《人民日报》)。 在没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兰州市交警部门要求私车挂靠在单位或机动车
将私家车挂靠到其他单位,购车发票就要写上落户单位的名称,这不仅会导致车辆产权不清。而且一旦发生纠纷,车主是很难通过法律手续维护自己的物权的。也就是说,如此一来,公民的合法财产就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为此,要求私车挂靠单位的做法,还涉嫌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另外,尽管兰州市各区的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服务中心,均由兰州市汽车驾驶员协会(在市民政局登记,属于社会团体)管理,但众所周知的是,这种单位往往与当地的交警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强令私车挂靠,有利用行政权力寻租之嫌。 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强制执行法,制定地方法规违法审查制度,是防范行政权力滥用的当务之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