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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重大举措农民工大病或住院医保由单位缴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6:37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5月23日讯(记者 傅晓峰 通讯员 赵永德)今天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确定重点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住院或大病医疗费用,农民工参加住院或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

  我省要求,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要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下,根据农民工年龄相对较轻、发病率低、工资收入低、流动性大等特点
和不同的医疗需求,实行低标准准入、渐进式过渡的办法,确定不同的保障层次和资金筹集标准,重点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住院或大病医疗费用,同时兼顾农民工转换身份、改变医疗保障需求以后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待遇接续。

  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当地规定为雇用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各地单独为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住院或大病医疗费用而建立的医疗保障办法,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认真调查测算,科学合理确定费率,并根据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农民工参加住院或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同时参加当地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保险费由个人或单位缴纳。

  用人单位可以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也可按绝对额缴费;可以按月、季、年缴纳,也可以一次性缴纳。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允许用人单位单独为农民工参保缴费。

  对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各地可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法和享受待遇同城镇其他从业人员一视同仁。对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输出比较多的统筹地区,也可探索在劳务输出时统一组织参加本地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办法。

  为保障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我省规定各地单独为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费用而建立的医疗保障办法,原则上不建个人账户。参保期间的具体医疗保障水平,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参保农民工的医疗服务管理,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各地要及时结算农民工的医疗费用,保证医疗待遇的落实。

  我省强调,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缴费的,农民工务工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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