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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开发须保持原生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6:4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刘云飞)利用古建筑搞旅游开发不得破坏建筑原貌,在地质公园内搞旅游项目不能破坏公园结构。昨日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的《四川省旅游条例(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明确了旅游资源的定义,以及如何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的措施。

  针对旅游开发中随意破坏旅游资源、改变资源原生态的现象,草案特别规定,利用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规划确定的其外围保护区内的各项建筑项目,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利用历史文化、民俗风情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原生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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