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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呼之欲出 明确经营者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7:15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郭燕群)经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等一系列筹备后,5月23日,备受关注的《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在向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作审议报告时,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就当前消费热点,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当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即使向有关部门投诉,但由于没有具体的
法律法规可以参照,有关部门也不好进行处罚,消费者维权往往难以成功。消费者权利的规定越细化,有关部门和消费者组织处理消费争议时就有据可依。

  明确经营者义务

  ●退换货5日内办理

  草案原文:符合换货、退货条件,消费者要求换货、退货的,经营者应当在接到要求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修改意见:修改为“五日内办理相关换货、退货手续”。一直以来,消费者投诉往往与商品质量“三包”责任有关。经营者五日内作出答复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没有真正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明确隐私权保护范围

  草案原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

  修改意见:增加一款“前款所称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学历、职业、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联系方式、病史、病情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

  ●包装物不算商品重量

  草案原文:无规定

  修改意见:增加一款“经营者使用的计量、计费的器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经营者不得将包装物计入商品净含量,不得短少商品数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计量符合的要求。”

  细化行业规定

  ●商品房面积“缩水”属欺诈

  《条例》草案明确销售商品房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一)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将房屋作为商品房出售;(二)将已经售出的商品房又销售给其他消费者;(三)销售被依法查封、限制转移的商品房;(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诈行为。

  修改意见:将第三种欺诈行为的表述修改为“非经查封单位或者抵押权人同意,销售被依法查封、限制转移的商品房”。同时增加一条:“(五)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面积绝对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的。”

  ●通讯消费要明白

  草案原文:《条例》草案规定了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等公用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的8方面的规范。

  修改意见:增加一项“电信企业不得强制或者误导消费者接受有偿服务”。

  ●出租车不得故意绕远路

  草案原文:交通运输的有关规定归纳在公用服务规范条款中。

  修改意见:将交通运输的有关规定单独列出,另立一条“客运服务规范”。第一款:“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客运安全规定和客运服务标准,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目的地运送消费者,不得降低服务标准,不得超载、中途停运或者转运。经营者非因不可抗力造成迟延运送或者停运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同等服务级次的班次或者退票;需要安排食宿的,应当妥善安置;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约定赔偿损失。”

  第二款:“城市出租车不得无故绕行远道,不得自行调校里程计价表。”

  规范医疗服务患者

  算不算是消费者?《条例》草案起草阶段,在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的时候,因为医疗服务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该不该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范围,存在很大争议。为此,自治区卫生厅曾建议删除《条例》草案中有关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条款,经过协调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记者昨日发现,《条例》草案中仍将医疗服务纳入了《条例》的调整范围,提请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对此,人大财经委认为,医疗服务虽然有其特殊性,但患者为身体健康接受诊治和使用药物应属消费行为。而且,目前患者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相当普遍,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的行为规范,有利于医疗机构更好地约束自己,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这对医院来说也是全面提升自己的一次机遇。编辑:杨东作者:郭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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