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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燃气条例草案三稿提交审议 价格调整应当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7:30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覃燕燕)“管道燃气价格的调整,应当举行听证。”昨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传出此消息。听取委员意见后研究修改形成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再次被提交至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经修改后的《条例》(审议稿)有何不同之处?为何要改动?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
会主任委员吴韩丽告诉记者,二次审议稿就燃气价格曾作了这样的规定:“燃气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有关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适时调整。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应当举行听证。”

  但是,在审议时,有委员和部门提出,民用管道燃气的零售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其他燃气(含瓶装液化石油气)按规定属于市场调节价格,应当由市场竞争形成,规定“燃气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容易引起误解。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的制定和调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有关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适时调整;实行市场指导价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宏观调控。”“管道燃气价格的调整,应当举行听证。”

  此外,还有委员提出,当前燃气充装中短斤少两的行为以及燃气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章、操作规程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对这种行为应予以处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编辑:杨东作者:覃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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