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享受公积金人群有望大扩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7:52 南京晨报

  昨天上午,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南京市政府关于《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市人大财经委作了关于《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初审意见的报告。记者了解到,此次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新规草案凸现五大亮点。

  亮点1:

  按年或按月提取还贷自己选

  新规内容

  《条例(草案)》规定,职工可以逐年或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当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余额。同时,申请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市民可以自由选择先还哪种贷款。

  专家解释

  南京市法制办有关人士介绍,公积金按月转账还贷并不表示将每月缴交的全部公积金用于还贷。个人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你的公积金账户上可能只有5万元,而实际拿到的为15万元,这其中的10万元都来自其他缴存个体的公积金。这也体现了公积金制度最重要的一个特点:互助。市民在享受到贷款这一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即按月在公积金账户中继续缴交公积金,为其他个体贷款提供资金。

  市民声音

  市民吴先生家庭月收入是4000多元,买了房子月还贷款1300元,贷期15年。他说,现在他的公积金只能一年转一次账,把上年的公积金1万元提前委托支取还贷,这样一来每月只少缴100元左右,每月还要再还1200元,这跟没委托前也没多少差别。听说南京市可能即将实施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吴先生非常高兴,他说,他的公积金有500多元,妻子也有300多元,每月需要自己还贷的只有五六百元,轻松多了。

  亮点2:

  公积金管理重大决策要听证

  新规内容

  《条例(草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提出规范,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购买国债,不得购买企业债券;不得进行任何方式的委托理财;不得向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向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单位车库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决策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征集和使用等情况。

  专家解释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窦汉生说,《条例(草案)》在参照了国家大法的基础上,吸收专家意见和广大市民的建议,草案中增加监督管理的内容,以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去年各地就发现多起非法套取公积金的案例,针对管理漏洞,检察院发出了检察建议,希望全社会高度重视非法套取公积金的违法行为。

  市民声音

  旁听市民孙先生说,以前自己也存在疑惑,大家缴的公积金放在政府那到底安不安全,现在看到新的条例对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这么多禁止性规定,觉得比较放心。“公积金的使用涉及每家每户,有关这方面的决策理所当然要听取社会意见,这样才能体现政府决策的科学公正。”

  亮点3:

  个体户、外来工可申请公积金

  新规内容

  《条例(草案)》在附则中特别增加,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有工资性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办法参照本条例执行。

  专家解释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说,目前城市中存在大量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这部分人群同样需要买房,甚至买房需要得到政府帮助的愿望更加迫切。《条例(草案)》在附则中将公积金缴存对象扩大,就是希望能够享受公积金权利的人群越来越多,体现政府惠民的初衷。

  市民声音

  张小姐自己开了个小饰品店,一个月可以赚3000多元。“我这样的收入虽然也不能算少,但买房子还是要靠银行贷款。”张小姐说,因为自己没有一个“铁饭碗”,一直没有公积金,买房子还是要全部靠商业贷款。听说《条例(草案)》在附则中将公积金缴存对象扩大到个体工商户,张小姐很是期待。

  亮点4:

  困难户买经适房可申请利息补贴

  新规内容

  《条例(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生活特别困难的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专家解释

  窦汉生说,《条例(草案)》规定了特困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期限延长、利息补贴等优惠政策,体现了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关心。这部分人群自己买房本来就有很大困难,我们希望可以通过公积金的政策对他们买房有所帮助。

  市民声音

  市民王先生居住在南京市经济适用房小区景明佳园,他是雨花台区的拆迁群众,用自己的拆迁补偿款,又和亲戚借了点钱买了景明佳园的经济适用房。“这个政策听上去不错,可是我们这儿的群众有几个是有公积金的呢?”王先生说,他们很多都是城市改造中的拆迁群众,被安置到这个经济适用房小区,许多人原来就没有工作单位,更别提公积金了。“政策是挺好,可是还没帮到点子上啊。”

  亮点5:

  单位不缴公积金可强制实施

  新规内容

  《条例(草案)》规定,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的,由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如果单位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封存、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或阻止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对单位罚款。

  专家解释

  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条例(征集意见稿)》中一大焦点就是“单位如果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实施”。结果市民纷纷给出意见,经过专家讨论,最终《条例(草案)》做出了如上规定。

  市民声音

  市民杨小举就参与了《条例(征集意见稿)》的意见征集。他说,原来的规定是逾期不整改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这样的处罚力度明显偏低。他举例,一个单位有200人,缴费基数为2000元,单位每月需缴纳4万元,一年需缴纳48万元,如果单位不办理,仅被处罚5万元以下,这样的话,很多单位会宁愿接受处罚,而不办理,这样会极大地损害劳动者的权益。杨小举认为,单位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必须强制实施,而且处罚力度要加大。

  作者:/来源:南京晨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