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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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8:11 贵州都市报 | |||||||||
金黔在线讯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昨日开始审议《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 娱乐场所应有安全设施 《条例(草案)》提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
发生安全事故应如实上报 《条例(草案)》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组织救护确需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做好现场记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隐匿、篡改、销毁事故证据,不得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重大事故罚款30-90万元 《条例(草案)》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以下情况分别给予处罚:(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作者:方正伟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