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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公众利益 医疗器械许可应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8:31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郭魂强)记者日前从省药监局获悉,我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颁布实施。省药监局认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涉及公众利益,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据了解,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的药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与经营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储
存条件、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能力。

  该实施办法规定,药监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直接涉及到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药监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省药监局认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涉及公众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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