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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法院统一使用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8:34 法制日报

  本报讯王小武 吴春萍 记者杨燕生 为进一步保障执行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全省法院建立健全执行告知制度,统一使用执行告知书。

  通知要求,今后,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后,应及时填制《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财产查控的形式、日期、期限、数量
、价值或处置情况;拟依职权中止、终结或未能在期限内执结的执行案件,应当在裁定下达前或期限届满前,填制《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人告知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所做的主要工作,拟中止、终结或未能在期限内执结的原因,并针对案件具体情况,给予申请执行人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的适当期限。案件委托执行后,委托法院应当在受托法院接受委托执行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制《案件委托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被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的,原执行法院应当在办理案件移送手续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制《案件提级(指定)执行情况告知书》,送达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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