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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演唱会不能“想唱就唱”西安:演唱会主办方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被判赔4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西安5月23日电(记者倪建军) 举办商业性质的演唱会,主办方未支付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的行为是否侵权违法?5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因演唱会引发的著作权官司作出明确裁判:使用他人作品演出,没有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说起一年多前举办的“大地飞歌群星西安演唱会”,西安的老百姓大多记忆犹新。
演唱会前夕,关于歌坛明星将亲临献唱的宣传铺天盖地,歌迷们争相购票。2004年11月19日,“大地飞歌群星西安演唱会”在城运村体育馆成功举行。

  不料演唱会却惹出一场著作权官司。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原告,以演唱会主办方未支付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许可权为由,一纸诉状将陕西天星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中国演出家协会、陕西省文化演出服务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主办方赔偿损失。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受理了此案。5月22日,第一被告陕西天星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拒不到庭,法庭决定依法缺席审理。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展开了辩论。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起诉状中称,“大地飞歌西安群星演唱会”举办前,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一事,被告方拒绝支付。根据原告与著作权人之间的授权,本场演唱会涉及原告行使表演许可权的有《好日子》、《辣妹子》、《大地飞歌》等8首歌曲。据此,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演唱会上使用上述曲目,已经构成侵权,请求法庭判被告赔偿损失11.93万余元,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028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陕西省文化演出服务公司认为,其公司与天星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注明天星公司对其演唱会所签订的合同负全部法律责任,而其只是负责办理陕西省文化管理部门营业性演出审批手续,因此,原告应与天星公司交涉。中国演出家协会则认为,演唱会的真正主办单位是天星公司,他们只是负责邀请演员到场演出,不涉及任何“主办”事宜。两被告均称天星公司应负全责。

  法院经审查,考虑本案天星公司、陕西省文化演出服务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范围和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据《著作权法》,认为三被告侵犯原告音乐著作权,遂当庭作出判决:天星公司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损失(含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4万元人民币,陕西省文化演出服务公司对此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68元、公告费200元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承担1268元人民币,由天星公司和陕西省文化演出服务公司各负担2000元人民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请求中国演出家协会赔偿损失和合理支出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第三十六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倪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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