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被告人上诉有刑讯逼供案须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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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9:45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李静睿通讯员/粤法新)广东省高院从今年1月起已经开始推行死刑案件二审公开审理“示范庭”,为规范庭审程序,省高院制定了《关于死刑上诉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工作规程》,明确了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的方式、重点宣读的一审判决书内容、庭审的重点、举证、质证的方式等事项,同时还制作了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工作流程图,并拟定了阅卷通知书、延缓开庭通知书等7种二审开庭文书样式。
广东高院对今年上半年正在办理的二审死刑案件,只要属于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5类死刑案件,强调必须开庭审理。即被告人上诉否认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做无罪辩护的;被告人上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需要查证认定的;被告人上诉所涉的主要犯罪事实存在矛盾的;被告人上诉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的;二审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开庭审理的。 针对以往死刑案件二审中,辩护人反映存在“阅卷难”、“通知迟”等问题,广东高院明确规定“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法院应当在确定开庭之日起三日内通知辩护律师到法院查阅案卷,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法院在宣告判决后,应当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检察院、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律师等诉讼参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