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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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9:56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据新华社广州5月23日电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3日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在开庭审理死刑二审案件时,要加强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 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肖扬指出,在审查证据真实性的同时,要注重对证据的来源、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对于被告人提出曾受过刑讯逼供,并提出了证人或其他证据佐证,而第一审判决据此口供定案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审查核实,并依法排除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以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有效发挥对取证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肖扬还强调,在审理死刑二审案件时,要加强对被害人合法权利的保护。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定要处理好,要注重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妥善处理民事赔偿问题。 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在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要按照《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肖扬指出,人民法院要研究制定刑事证据规则,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具有关键证明作用的证人、鉴定人或者控辩一方对其书面证言、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证人、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其书面证言、鉴定结论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